简介:一、行政中协商机制的兴起行政中的协商是民主协商(democraticdeliberation)、政治协商(politicaldeliberation)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于20世纪80年代发端于西方,源自对美国民主宪政制度及实践的反思与剖析,哈马贝斯、罗尔斯、吉登斯、米勒、曼宁等学者对其进行了探求。寻根溯源,哲学的契约论、政治学的协商民主理论、公共管理学的公共治理理论、法学的平衡论为行政中的协商机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契约论提倡契约的意思自由和形式自由,行政权力是公民权利的让渡和转化。行使公共行政权的过程也应当尊重公民的意愿和利益;
简介: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浙江法院陽光司法指数新聞發佈會,我國首部以獨立、客觀身份從審務公開、立案庭審公開、裁判文書公開等5方面對法院進行測評的報告由中國社科院法研所發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發佈《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推進審判流程信息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報告的公佈,《意見》和《規定》的出臺,無不顯示出中國正集中力量以司法公開推動法治中國發展。十八大以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將法治建設擺在更重要的位置,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實現這一目標,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這條主線,司法公開無疑是一條重要路徑。本期特選取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劉樹德的文章,深入分析司法公開在中國的相關規範和實踐。
简介: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应当具备公共利益的目的、补偿合理性、程序正当性等要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前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让渡的唯一正当理由,也是判断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根本标准。实现公共利益,有利于控制土地征收行为,保护我国有限的农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以及公共权力向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扩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土地征收仅限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强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以及对农民房屋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等行政行为。开发商基于商业目的对土地权利的买卖和拆迁,牵涉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不在土地征收范围之列。
简介: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司法判决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使审判过程完全符合形式逻辑,但判决的结果未必能够实现正义,这就是必须面对的尴尬现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实际上都是建立在不切实际的假设基础之上的。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证据的预先收集和保存、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法官的超然地位等各种方式的努力,使形式逻辑的推理结论最大限度地接近实质正义,但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无疑会导致追求正义的价值目标发生不同程度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