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对德日两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两者存在三个方面的差异,即在理论功能方面存在抽象理论的诠释功能与具体事由的判断功能的差异,在体系定位方面存在积极的责任要素与消极的责任要素的差异,在与实定法的关系方面存在维护实定法与突破实定法的差异。其中焦点争议问题为将期待不可能作为一般性的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问题,德国刑法基于三权分立原则、标准明确性、法秩序维护的考虑否定将期待不可能作为一般性的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而日本刑法以判例实践对这些理由进行了回应。综合两国情况,笔者认为将期待可能性引入中国,应当将其作为一种超法规的出罪事由,当然应当以穷尽刑法规定、类型化具体事由、举证责任分担等方面对其适用进行必要限制。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为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提供了法律支持。
简介: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的论辩一直在方法论领域展开,后者对于前者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政治宪法学混淆了实然与应然之间的界限,试图从现实政治权力的运行中推出具有规范力的命题。然而,政治宪法学从根本上拒斥这种二元论的方法论,在它那里,政治意志因其实存而具有了正当性。因此,有必要深入到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表象背后,探寻潜藏于其下的政治观并与之进行辩驳。事实上,当前政治宪法学对于规范主义的批评,反映了其试图在现代语境下恢复共和主义宪政观的雄心。然而,这种共和主义的宪政观过度强调历史中共同体的内在特殊性,因此其对于政治和宪法的理解均缺乏普遍性维度,而这与现代立宪主义的宪法理想与政治实践有着根本冲突。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业委会的兴起给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带来了重大机遇和挑战。本文基于B市的社区民族志调查,从国家—市场—社会的三维视野出发,结合多中心治理理论,探讨和解析了业委会在实践运作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多重组织面相。论文通过对业主"维权"和"自治"阶段的区分,将业委会划分为"斗争型业委会"和"常规型业委会"两种基本类型。基于这种概念区分,论文进一步描述和分析了斗争型业委会和常规型业委会所呈现出的组织形象及其背后的治理机制和认知逻辑。研究认为,物管体制、领袖特质、制度供给和政府干预这四个变量是影响"斗争型业委会"向"常规型业委会"转变的重要因素和条件。业委会概念模型的提出,有助于从微观社区层面更好地理解转型期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下一步研究有待从深度个案和定量数据收集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