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系经销摩托车的个体户,2000年与被告之一郭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将原告的货物(摩托车一宗)自济南运到单县,原告支付运输费用700元。同年4月被告与原告雇佣的两名经销人员在济南共同办理购货手续后将货物清点装车,3人共同乘车返回单县。途中汽车发生大火,虽经奋力扑救,但仍烧毁了几乎全部托运货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共计16万余元。经当地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挂靠的运输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及挂靠的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
简介:本刊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要求各地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禽肉加工厂和出口禽类养殖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出口禽肉产品食用安全。对于出口禽肉加工厂,检验检疫部门将重点检查企业周围50公里内是否存在禽流感疫情,以及该企业是否建立了可靠的防疫检疫体系,对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出口检验等环节能否进行有效监管等。对于活禽养殖场,除了要求半年内50公里范围没有禽流感疫情发生外,养殖场还必须在出口禽肉注册企业直接管理下,由生产加工企业统一供应疫苗和饲料以及药物,养殖场门口应设有隔离、消毒、防止鸟类和鼠类进入的设施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问题的,将取消其出口注册资格。禽类加工和出口企业面临全面检查@甄云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