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阿拉伯世界剧变之后,土耳其深度介入以叙利亚问题为核心的新一轮中东地缘战略博弈。随着叙利亚问题的演进,冒进的外交策略让土耳其疲于应付,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库尔德、难民、反恐等一系列国内外问题接踵而至,叠加共振。与此同时,近两年土耳其与美国、欧盟的关系急剧恶化。基于此,在"后叙利亚危机"时代,土耳其开始大幅调整外交策略,并表现出"向东看"的趋势。土耳其改善了与俄罗斯的关系,并表现出对中国与亚太的浓厚兴趣。历史上,中土同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国家。目前,两国又同为新兴经济体。"一带一路"倡议使中国与中亚、欧洲的经贸联系更加密切,也使土耳其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地缘战略优势,而中土合作也表现出由经济层面向政治、安全层面延伸的趋势。
简介:日本《安保相关法案》的生效意味着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有了法律保障,也意味着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终于可以在法律基础上具体实施了,日本终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挑战宪法,实现借船出海,利用日美同盟在世界范围内发挥军事作用了。集体自卫权、《安保相关法案》和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是三位一体的,解禁集体自卫权是日本配合美国亚太战略的政策前提,《安保相关法案》的通过是日本配合美国亚太战略的国内法律基础,《防卫合作指针》是日本配合美国亚太战略的军事协议。日美相互利用,美国试图把日本拉下水,协助美国遏制中国,深化亚太再平衡战略,日本则渴望借船出海,调整防卫政策,利用日美同盟,实现正常国家化,遏制中国发展,并在世界范围发挥军事作用。日美同盟在一系列战略安排中实现深化,同时也使中美日关系更趋复杂,亚太局势更加动荡。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简介:南海仲裁案后,中菲之间积极推进各项务实合作,包括备受关注的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合作。但是南海仲裁案加剧了双方之间本身存在的关于南沙部分海域是否为争议海域的分歧,使中国在推进南沙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问题上面临更大困境。中菲政治关系的转圜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分歧,菲律宾国内对于仲裁案裁决的坚持,将对菲政府有关共同开发的态度产生很大制约。从菲律宾国内法角度来看,在菲律宾无争议海域的合作开发也受到其宪法的限制。与菲律宾进行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合作,可考虑在推进陆海一体化的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探索多种能源合作的可能,拉紧利益纽带,降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敏感度。在油气资源开发时,必须厘清争议海域与非争议海域,在争议海域坚持共同开发立场,探索共同开发的新路径,在非争议海域可遵守菲律宾宪法和国内法要求进行合作开发。中菲双方有关合作可先从无争议海域入手,逐步建立互信,再扩展到争议海域。
简介:本文旨在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结合的角度分析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及其对中国在南海争端解决问题上的立场的影响,其立足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利用现有的国际法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本文认为.对国家利益的认识要认识到其分类分层次的特点。同时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应尽量通过以符合国际道义和通行国际规则手段来进行.而当代国际法在整体上已经与各国的国家利益大致吻合。对大国来说,国际法还是结盟、遏制和反遏制的工具,也是号召世界的道义力量。在这种认识之下,中国在南海争端解决上的立场,除运用实力外,还要注意国际法的运用,转变观念积极而有技巧性地参与国际争端解决过程。首先要加强相关问题的基础法律研究,在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问题上发展出一套符合当代国际法原则的说辞。其次可以在不接受仲裁庭管辖权的前提下,仍然派出强大法律团队参与到管辖权问题的审理过程.充分将中国的法律理据向全世界阐述,并影响仲裁庭的组成和审理。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简介:<正>由新加坡南洋学会和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亚洲研究中心海外华人资料研究室联合主办的“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在亚洲之海外华人国际研讨会”,于9月18至19日在香港中文大学举行。来自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以及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文莱、日本、澳大利亚的学者56人参加了会议。中国大陆学者有:陈立贵(中国社会科学院)、姚楠(复旦大学)、林金枝(夏门大学)、张映秋(中山大学)、徐善福、黄滋生、郑仁良(暨南大学)和廖钺(广东华侨历史学会)8人。在开幕式上,中文大学副校长蔡永业致开幕词,香港大学校长王赓武教授作主题演讲。蔡永业指出,两次大战期间,亚洲海外华人面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