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督促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早已引起法学界、司法界的关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希望借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目前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从督促程序的主要特征出发,结合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试着分析我国现行的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不适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原因,探讨完善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的途径。我们应在不违反督促程序的性质、特点的情况下,在立法上对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予以限制,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又保障被申请人依法行使异议权,从而充分体现督促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原则。
简介:近期,中日针对钓鱼岛等岛屿问题的摩擦不断并有进一步升级的趋势,因为双方均主张对其拥有主权。为收复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辖权和控制权,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锚误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钓鱼岛等岛屿不是无主地,不能利用先占原则;日本政府通过内阁决议将其编入日本领土是无效的;钓鱼岛等岛屿不是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国际法,钓鱼岛等岛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并归还中国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等岛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原始的权利。因此,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必须收回对其的管辖权,并加以自由地利用和管理。这完全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体系,也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成果的捍卫。
简介:中国现行的制定法体系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确定习惯的法源地位,所以人民法院适用民间习惯的合法性不是很充分。一方面不承认习惯为法律,另一方面又用其判案,这是典型的"奥斯丁困境"。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来看,习惯导入司法的依据仅存在于法官的审判权中。中国法官在个案中识别和适用习惯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地方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针对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发布指导意见是中国司法惯常做法,这是一种司法习惯。法官根据指导意见识别和适用习惯,实际上是通过司法习惯给民间习惯打上法律的印记。由最高法院发布习惯的识别标准,而由基层法院识别习惯规则,这种分工可以在根本上摆脱"奥斯丁困境"。
简介:当前,我国有的法院为使其司法裁判回应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直接以政治化手段解决本应由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不依据法理寻找和适用裁判规范、不依据法理阐明裁判理由等不讲法律和法理的问题。法理是确保司法裁判在法治框架内回应民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一方面与依行政意志和常理回应民意具有局限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价值判断和词语技术方法密不可分。法官依据法理通过疏导、说服和鉴别、吸纳民意,以及通过寻找、解释或创制方法形成体现民意的裁判规范等方式,能使刚性的法律得以柔化,使司法真正发挥社会调节器的作用。然而,法理自身又具有专业性、主观性和争议性等有限性,对此我们应当通过修辞方法予以弥补。
简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首先是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其人权、程序、法治意识,只有在打下坚实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该程序的顺利实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第二个方面措施是对其自身内容的完善。通过前文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自身规定性内容的分析,本文最后提出应从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证明标准的重新界定、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主体地位、延伸证人、被害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提出时限等四个大方面予以完善。除此之外本文还提出应对有关制度加以完善。对于外部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完善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以及强化驻所检察官的监督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