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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刊讯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部署,6月25—28日,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崔智友率领第五督查组对北海市、自治区工商系统开展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督查。崔智友强调,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为全区实施“双核驱动”战略、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标签: 法治建设 工商系统 自治区 北海市 督查 管理系统
  • 简介:《立法法》修改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始推进的新时期。这次修改围绕科学立法、保障改革这条主线,从扩权(利)与限权(力)两翼展开,体现了问题导向、人民主体、尊重规律、引领改革和同步配套等新思维新理念。或由于时间仓促、准备不足,这次修法在顶层设计、整体建构、具体制度措施以及文本结构、语言表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值得认真总结和检讨。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次修法中或存在“部门”倾向,也值得关注。

  • 标签: 《立法法》修改 部门化倾向 科学立法 后法律体系时代
  • 简介:白彤东的《旧邦新命》存在着两个问题。首先,白彤东以及其他一些推动儒家政治哲学比较研究的学者们倾向于排斥儒家形上学和儒家元伦理维度,这是由他们对儒家哲学中不同维度之间的关系有所误解所致。其次,白彤东的政治学模型采用了比罗尔斯的薄理论更薄的处理。我论证这个更薄的处理站不住脚;即使是罗尔斯自己的薄理论对白彤东的比较研究来说也过于狭隘。因而,更厚的处理也是需要的。

  • 标签: 儒家政治哲学 儒家形上学 儒家元伦理学 薄化理论
  • 简介:目的解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其在行政裁判领域中的价值和意义不容忽视。而目前研究很少基于行政法规范这一特定领域加以考量,对目的解释方法在行政裁判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亦缺乏回应。本文从行政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出发,分析其第1条所呈现出的"目的"趋向,即宏观层面的"目的"特征趋向明显、中观层面的立法目的向多元发展、微观层面的目的之阐述更具明确,在此语境下展开对行政裁判目的解释的地位及其规则的讨论:从行政立法"目的"对目的解释的影响来看,理论上将促进目的解释方法研究的发展,观念上有利于强化法官目的解释观,实践上有助消解目的解释的司法困惑;在行政裁判中,应赋予目的解释特殊地位,确定其在解释方法上的终极标准性意义;就目的解释的规则而言,要正确处理不同"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确立"显性目的"相对于"隐性目的"的相对优势,促进整体目的与条文目的之互动与融合,并对整体目的与整体目的之间的适用冲突设计解决之法。

  • 标签: 行政裁判 行政法律 目的解释 地位 规则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处理类似案件的后案法官所具有的"参照力"是一个多维的概念,不应该对其作单一维度的解读,而应该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其作多维的解读。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仅具有辅助说理的参考力;释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造法型指导性案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拘束力。展望指导性案例的未来发展,法条重述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指导品格,未来宜将其归入《最高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件之中;造法型的指导性案例因为具有司法造法的色彩,在遴选时应该更加审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做出的生效裁判不宜被遴选为造法型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享有入罪方面的刑事造法型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权。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司法解释 参照 类型化 裁判规则
  • 简介:<正>本文主要是评论黄翔《儒家政治哲学比较研究中的形而上学和薄理论——论〈旧邦新论〉中的两个问题》一文。[1]由于该文是对于白彤东《旧邦新命:古今中西参照下的古典儒家政治哲学》一书的评论,因此本文的讨论既关涉黄氏对于白氏著作的阅读及理解,也涉及白氏该书的相关论点。黄氏对于白氏著作的批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认同白氏排斥儒家形上学的态度;二是白氏在方法论上采用了"过于泛的薄策略"。本文对于黄氏一文的评论主要针对前一点,第二点则会在前者的基础上间接论及。

  • 标签: 儒家政治 旧邦 黄氏 孔子思想 诉诸权威 政治理论
  • 简介:由于权利人对涉案歌曲公证取证的过度简化,导致其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涉案行为符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其未尽证明责任。一审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权利人通过嗅探软件下载涉案歌曲即可证明被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歌曲,存在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 标签: 高度盖然性原则 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
  • 简介:作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重要参考的《德国民法典》(BGB),在其侵权编立法中长期盲目坚持老旧、过时的"实物中心"立场,难以对著作权形成全面有效的保护,甚至对其后德国著作权单行法的制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中国民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理应避免《德国民法典》就"实物中心"对中国立法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将知识产权作为关注的重点,并根据其性质加以特殊保护,或以"标注原则"、"法定赔偿精确"、"诉讼成本开支保留"核心,为知识产权保护之特殊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 标签: 《德国民法典》侵权编 “实物中心论” 恢复原状 法定赔偿 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