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的规制方法主要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对于那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公司管理层,却隐身幕后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则直到限制消费新规出台才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规制范围。目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文件和理论研究多是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进行探讨,其列举的判断标准对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了执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即对人事权、财务权及经营管理权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指出,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框架性的概念,其产生本就是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需权衡有限责任制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裁判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执行案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上是行使执行命令权的一个缩影。执行命令权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的事务性工作,此项权力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予以科学配置,才能保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命令权配置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简介:<正>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一个最低人数的限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股东。据此,在我国,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一人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导致实践中披着复数股东成员公司外衣、实则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普遍存在,股东间因股权转让、赠与、继承、遗赠等形成一人公司引发的股权纠纷以及其中一股东的股份成为诉讼标的被强制执行时,另一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的有关问题滋生诉讼上之无谓纷争无数。其中尤以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所导致的一人公司为众,由于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类型的一
简介:行政相对人申辩权是我国行政法治中一新的权利概念和权利范畴,其对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对等双方主体地位、拓展相对人权利体系、强化行政主体义务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就行政法治实践来看,行政相对人这一权利常常因行政内部规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疏于告知、粗暴执法等行政行为而阻滞。为此,我们必须使行政相对人申辩权普遍化、程序化、责任化、救济化,以保障该权利的实现。
简介:1999年《破产清算法》中剩余债务免除制度的引入为免除自然人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债务提供了可能。但德国的剩余债务免除制度非常严格。其一,冗长的程序给参与者很大的压力;其二,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免除会因为严格的要求被拒绝。这些过高的门槛损害了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应有的让债务人重新融入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功能。2014年《个人破产法》改革的重点有:缩短了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删除了第312条至第314条的简易破产程序和第114条的优先受偿权,对自主进入程序的决定进行了规定(随之规定了对重复申请的限制),以及对剩余债务免除的拒绝理由进行了修改等。然而此次改革中,国家利益作为最重要的推动力产生了更深远的影响,个人破产法并没有得到理念上的发展,甚至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因为扩大的特例范围而被削弱,因为程序的划分而被消解,使此次个人破产法改革显现出了退步。因此,下一轮关于《个人破产法》改革的讨论很快就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