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联合国主要机构和中国使用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文文本并非是该公约的中文作准文本,而是一个来源不明的中文文本,两者在语义、语言风格以及对《公约》名称的使用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公约》中文作准本相比,《公约》中文通行本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存在比较严重的翻译问题,从而可能会对《公约》适用带来很大的困扰。中国政府应考虑建议联合国弃用《公约》中文通行本并转而使用中文作准本,并通过启动条约的更正程序使《公约》中文作准本的某些不符合现代汉语习惯的语言得以更正。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于1893年1月1日在全国各地法院试行了.早在198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以自己的名义印发了《刑事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等23种,开始使用事实部分既反映控辩双方意见,又反映法院认定事实的全新样式.新民诉法颁布后,广东省法院于1991年9月,根据新民诉法精神,以自己起草及转引最高法院制定试行的部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合而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计有121种)下发各基层法院,其种类、格式,内容已与现行的新《样式》相去不远.新《样式》印发后,广东省法院办公室、编辑室为方便各庭审判人员使用和保管,还把《样式》分为“刑事审判部分”、“民事、经济审判部分”和“行政审判、执行案件部分”三个分册,按32开本(原本16开)重新排版翻印,发到省内各地法院直至法庭,并
简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开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领域,是司法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变革、积极承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司法责任的结果,同时也是司法积极对接信息时代挑战的结果,适应了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效率与公平。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着智慧法院、远程审判等误读,并过分渲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效率优势。此种误读和模糊性认识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真正的时代价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应有的重大制度性创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头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肩负着探索网络法治的中国样本的重任,应当逐步扩展案件管辖类型,从跨地域的约定管辖和跨国境的约定管辖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和确立网络管辖权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规则,惟其如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才能真正确立自己的时代坐标和历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