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产业结构逐步调整与优化,企业兼并重组日趋活跃,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也不断加快,美国已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三大目的地。那么,中国企业该如何叩开美国市场,实现全球化发展,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首先就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法从东道国角度对影响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的关键因素加以确定,研究发现:东道国贸易条件、行业发展状况、基础设施、市场发展程度以及企业运营等因素与中国对美直接投资存量的关联度最高,是影响中国对美直接投资的关键因素。最后,针对性地提出了增进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的策略建议,以促进中美投资合作的长远发展。
简介:美国2012年投资协定范本第2条第2款(b)项规定了条约义务的主体包括"政治分支机构",这一概念主要规定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考察FSIA相关理论及判例发现,从一般定义看,"政治分支机构"系一种广义的概念,该词虽难以精确对应我国的行政区划,但可做出范围上的大致映射,即:所有的中央政府之下的政府性单位,既包括地方政府,诸如省、行政区、郡县、自治市等从属性政府实体,又在多数案例中包括中央的部门或部委。从除外规定看,在认定我国某一特定的行政区划实体是否属于"政治分支机构"时,可尝试通过证明自身为"代理机构",从而抗辩其不属于条约义务承担主体。"政治分支机构"与"代理机构"具有水平联动与垂直联动两层关系,判断上存在法律特征标准与核心功能标准之别。
简介: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软法”是指由国际组织、仲裁行业组织、仲裁机构等非国家主体制定的,旨在调整国际商事仲裁证据事宜,自身虽不具有外部强制力保障,但却具有某种规范性的文本。由于仲裁证据“软法”响应了实践需求并填补了制度空缺,协调了两大法系在仲裁证据领域的差异,并契合了仲裁的核心价值与特质,它们在国际仲裁界享有广泛的影响力。但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症结全然归结于《仲裁法》的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仲裁证据制度的升级并不以“硬法”的完善为必须。另一方面,目前已有域内外仲裁证据“软法”可供使用。我国当前仲裁证据制度的症结在于部分仲裁人士的理念和实践做法尚未与国际接轨,以及我国仲裁规则缺乏对仲裁庭证据裁量权的积极引导。本文呼吁切实提高仲裁主体运用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软法”的能力,并在仲裁规则中增设涉外仲裁证据规定。
简介:
简介:正如已经提到的那样,根据SCM协议第4条第7款,WTO成员国有取消非法补贴的义务。由于这是国际公法下的责任,必须考虑《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27条的规定。VCLT第27条规定,“成员方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做为自己不履行协定的借口。”上诉机构遵循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理做出的令人信服的判决称:“一成员国……毫不延迟地取消禁止性补贴的义务,不受成员国宣称的国内法下合同义务的影响。同样,成员国取消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义务……不受私人宣称的按给予禁止性出口补贴的法律规定所负合同义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