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世贸组织("WTO")多边体制下,区域贸易安排("RTAs")和优惠贸易安排("PTAs")持续激增的态势,已成为国际贸易格局中越来越鲜明的特征。与此同时,RTAs与WTO在争议解决机制管辖权问题上的冲突在实践中也日益显现。2004年美国诉至WTO的"墨西哥软饮案(WT/DS308)"引发了对"是否存在可以阻却WTO对诉至其处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事由"的探讨,由此得出的"WTO具有强制性管辖权"的关键性结论促使人们去寻求诸如对《争议解决谅解》("DSU")第24条进行扩大解释、借助国际法原则等解决两者冲突的合理路径。中国现有的自贸协定("FTAs")中相关条款未能突破窠臼,其仍将面临类似于北美自贸协定("NAFTA")所经历过的困境,为此,本文力图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紧扣中国FTAs的实践,为其提供分析预测及可行性建议。
简介:(3)注意专利保护首先,要选择正确的保护办法。对于容易保密、难以模仿的技术创新,一般应采用商业秘密保护,而不采用专利保护。因为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可以不公开技术方案,以免给同行提供研究思路,而且保护期限可以不受限制。如美国可口可乐配方,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已有100多年历史。但是,这种保护不能阻止他人通过反向研究破解商业秘密。如果他人通过合法途径破解了商业秘密,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如果他人将破解商业秘密的技术申请专利,自己就只能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如果扩大使用范围反而会侵犯别人的专利权。对于有一定市场前景,但又难于保密的技术创新,一般应尽早申请专利,尽早获取法律保护,取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迄今为止,世界上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达175个。除美国、菲律宾外,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有的企业往往要等到最佳的技术方案出来后,有的甚至等到产品准备上市时,才申请专利,这样不仅会延误专利保护时机,还可能被别人抢先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规定,只要具备了实现可能性的技术方案就可以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后,还可以进行具体技术方案的完善,并利用专利法中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在12个月内,在专利申请未授予专利权之前,将成熟的技术方案再申请专利,并要求前一项的优先权。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l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