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盗马案为核心,探讨清代乾隆时期南疆治理中的法律多元性问题.主要观点如下:基于清代文献记载,与内地和蒙古地区相比,清朝在新疆的立法并不成熟,在很长时间内没有颁行统一的刑事法规,相关案例中对法律的应用以皇帝个人意志为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面对新疆这样一个多元之地,清朝统治者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可以肯定的是:第一,在总体上,盗马案犯和被盗马匹主人的民族身份,甚至还有他们的宗教信仰,都是清朝官员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因而导致司法依据的多元局面;第二,乾隆时期,对新疆盗马案犯的处罚较之清朝其他地方更为严厉,而实施的刑罚主要受到《大清律例》的影响,也反映出清朝在重案中对司法一统的追求;第三,嘉庆以后,在对新疆盗马案的司法审判中,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对盗马案的定罪与处罚,都与内地的法律文化日益趋同.
简介: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从玉树州的实际出发,研究价值规律作用的具体条件,更好地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对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价值规律的这一规定,是在竞争中通过价格的波动,在价格和价值的矛盾运动中贯彻和实现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价值才能存在。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①。社会经济生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有机整体,生产和流通在客观上都有一定的比例。在市场上,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就会上涨,并高于其价值,这一方面会吸引生产者扩大该商品的生产,另一方面又会抑制人们对该商品的需求,反之,当某种商品供大于求时,价格_就会下跌,甚至低于其价值,不仅会促使
简介:司法权限方面的争议在界定清朝(1636-1912)诸帝与其蒙古臣民关系的实质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满蒙在法制上的互动可追溯至清朝建立前。那时,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法律内容,蒙古人经常向满洲统治者求助。以汉名理藩院而广为人知的蒙古衙门的建立,可视为处理刚归顺的蒙古人信息的一种尝试。蒙古当局被赋予有限的司法权力,或者说在其职责范围内,理藩院被迫面对诉讼者试图与当局角力的困境,在形塑理藩院的职责范围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认为:通过审视理藩院在法律方面的权限,我们可以看到原本多元的法律秩序向更一致、更稳定的方向发展着,并呈现出一种把蒙古人纳入中华法制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