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我国立法设置了数量计算方法(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费倍数)和自由裁量方法(法定赔偿)。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定赔偿方式适用过多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较低的问题。寻求司法定价规则的重构与功能调整,首先要重塑司法保护的价值观念,认识知识产权价值载体、价值形态、价值实现和价值变量的无形资产特性,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即“成本+收益”作为裁判基础;同时在制度创新和司法改革方面,建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裁判的规范体系,包括以自由选择为基础的认定方式、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全面赔偿、以权利类分为基础的损害计量、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的赔偿机制。
简介:本文以34个全球主要股票市场全面采纳IFRS前的股价同向涨跌率为参照系,观察全面采纳IFRS后股价同向涨跌率是否显著降低,据此判断按照IFRS要求披露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向投资者传递了更多关于会计主体的特质信息。本文还将上述样本分为成熟股市和新兴股市,英美法系国家股市和大陆法系国家股市进行比较研究,据此观察各个国家(地区)产权保护与信息环境对于IFRS执行效果的影响。研究发现:全面采纳IFRS后,成熟股市的股价同向涨跌率整体下降且显著,但是新兴股市的股价同向涨跌率虽整体下降但不显著。研究还发现:全面采纳IFRS后,英美法系国家股市与大陆法系国家股市相比,前者股价同向涨跌率之下降更为显著。研究结果提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能否向股票市场传递更多关于会计主体的特质信息,不仅取决于编制财务报告所依据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而且有赖于确保高质量会计准则被严格遵循的产权保护制度以及高质量会计信息能够被充分准确解读的信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