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经济活动充满了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既体现于经济活动内部,又反映于经济活动外部;与此相适应,理论的研究对象则应该既包括经济活动的内部关系,又应该涉及经济活动的外部联系。前者即所谓生产关系的研究,后者则所谓经济运行的分析。就两者同构经济理论大厦而论,它们相辅相成,关系并重,失一则偏,偏一则颇。经济学者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运用实证方法来分析和解释特定背景下的经济如何运行。一、实证分析之规定性实证分析是与抽象分析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种研究方法。其联系性主要表现为,在实证分析中仍然蕴含着抽象的因素,即在实证分析中要运用抽象假设的原则。其区别则主要
简介:自白补强规则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深化,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关于补强证据的补强范围,一般认为须对法益侵害后果等犯罪客观要件进行补强才谓充分。关于补强的程度,“专门性知识原则”及“被告人身份同一性补强”为较高的要求,不能达到时则须对自白的亲历性、自白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及自白的外部环境进行综合考察,进而判断自白的真伪。关于共犯口供的补强问题,在没有其他补强证据能补强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如果三名以上共犯的供述自然、真实,且在犯罪细节上能相互印证,并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可认定案件事实。
简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目前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案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对重罪案件则应当以民间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为宜;适用的诉讼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仅适用轻伤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应当从严把握,对其他案件则可依法从宽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