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传播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也以迅猛的态势蔓延开来。本文将结合最近正议的“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探讨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问题。作者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司法理论和实际案例的研究,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面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没有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然而对于事后侵权事实的通知负有审核和及时删除的义务。对于其文库空间内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百度文库能够被分析认定为“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作品的存在,因而很难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最后在对互联网行业他律和自律的探寻下,期待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构建和谐网络环境下的共赢。
简介:原告邹金全现年28岁,系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荷叶煤矿采石厂工人。199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采石厂作业中被石块砸伤。经医院治疗后.峨眉山市劳动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荷叶煤矿对原告邹金全按三级伤残标准,并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8号文件”)支付了各种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赔偿。于2000年9月25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