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看门人角色应该对其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不同的服务类型使得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从司法实践中加以总结和确认,并且与网络自治和道德规范形成有机的结合,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规范建设的良性互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采纳通知—删除责任模式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的规定与一般侵权法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侵权模式不符合,并且也误解了版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责任模式。
简介:在新一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前提。审委会应当以宏观指导职能为首要,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摒弃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并未割裂审理权和裁判权,不具有根本性的制度障碍,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基层人民法院乃至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讨论具体案件上,且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运行机制涉嫌程序违法。基于此,可以通过落实审委会列席制度和回避制度消解审委会讨论个案面临的程序违法诘难,通过限缩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范围、建立专业委员会以及议题上会过滤机制抑制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职能,通过加强研究性案例的培育和调研、建立决议跟踪反馈机制强化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