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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个结果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的发展格局,而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范围的厘定过于狭窄,致使许多新型劳动关系无法获得劳动法的全面保护,极大地制约了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应对其法律调整作出理性的扩张。

  • 标签: 劳动关系 法律调整 雇佣关系
  • 简介: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释法系“将法律具体”这个宽泛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多数法律争议中,法官援引法条处理案件,因此必须解释相关条款之意义。

  • 标签: 法律体系 公共利益 法律争议 案件 法条 法官
  • 简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建设的核心内涵,需要法律推进其健康发展。为了化解农村劳动力要素流动与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正成为现实抉择。通过改变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或软法之治的传统做法,政府和市场合力推动基于社会可接受的法律激励机制,能够更好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的外部性问题。为此,应利用“激励-制约”的范式框架,构建以土地、户籍、财政等为制度工具,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和满足农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的实现路径。

  • 标签: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新型城镇化 农民权益 社会可接受性 法律激励机制
  • 简介:类型作为法学方法论能够弥补概念法学抽象涵摄方法的不足。将商行为作为类型而非法律行为那样的抽象概念,是因为商行为符合类型的一系列要求:商行为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性,将其作为类型能区分商与非商行为,还能肯认商行为的正当性,引导商行为的理性;商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灵动性,它们丰富且具体,有时无须全部具备,商行为的边界也具有开放性;商行为的不同构成要素之间还具有维系性。将商行为作为类型,能实现其与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协同,并能实现商行为体系的逻辑自足。

  • 标签: 商行为 类型 法学方法
  • 简介:现行刑法颁布至今出台的九个刑法修正案一直在进行犯罪,鲜有非犯罪。强调在风险社会中防范遭遇风险而一味地犯罪不符合大国刑事法治的理念,需要理性地对待。在我国,犯罪不是规范意识培养与形成的唯一路径,也并不能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定纷止争,所以犯罪在民权刑法本位观背景下须慎行。泛犯罪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悖犯罪的本质和生成规律。今后在危害行为治理体系中,需关注制度构建,培养全民规范意识;注重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尤其是行政法的衔接。在刑事立法中适时非犯罪、适度犯罪

  • 标签: 刑法修正 犯罪化 非犯罪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治理
  • 简介:原告资格要件是行政之诉的合法性要件之一,域外通行的做法是将其作为实体判决要件在立案登记之后审查。在主、客观两种行政诉讼程序模式下,原告资格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客观诉讼程序特征更突出的我国行政诉讼却适用了主观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标准。原告资格审查时段因立案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我国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起诉与受理程序中,法院在立案登记前仍须审查起诉人的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前置为起诉条件的制度安排欠缺程序正当性,必须作优化改革。在再次修法将原告资格审查时段后移不太现实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先行制定或修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立案登记时采用“可能性”审查标准,并适用“参与型”原告资格审查程序。

  • 标签: 原告资格审查诉讼程序模式 立案登记制 “参与型”程序
  • 简介: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国近代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到学习西方的组织制度和文化,在这个过程中,推进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现代的过程,也逐步探索和建立了中国新文化的体系.

  • 标签: 中国 传统文化 现代化进程 科学技术 组织制度
  • 简介: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27个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的规范分析,个罪的死刑裁量规范的犯罪类型与刑罚类型的规定存在差异。犯罪类型分为基本犯、加重犯和特别加重犯,刑罚类型分为刑种配置和处罚方式。由此构成暴力犯罪死刑裁量的量刑规范等级,包括罪质构成与刑罚配置两个方面。各种不同的罪质构成与刑罚配置的量刑规范等级都在立法规定上限制了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对限制死刑的适用具有具体的规范意义。

  • 标签: 暴力犯罪 死刑裁量规范 量刑规范等级 罪质构成 刑罚配置
  • 简介:对刑法条文过度解读或是创设性解释的刑法解释泛现象,是对刑法解释底线的一种破坏。刑法解释泛现象是实质导向目的解释扩张适用所引发的刑法解释危机,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不符合严格解释和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刑法解释应该自我节制,遵循形式解释优先的刑法解释理念、在文义解释所划定的解释活动最大空间内进行,这是刑法解释结论合理合法的基础所在。

  • 标签: 刑法解释 目的解释 文义解释 形式解释论
  • 简介:诉讼事件非讼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处理争讼事件时采用职权探知主义、书面主义、不公开主义、简易主义等非讼法理,以达到裁判简速、合目的和展望性之宗旨所为之活动。程序法理的交错适用为诉讼事件非讼提供了可能。非讼并非完全抛弃程序保障的要求,它是在尊重当事人宪法上的程序基本权的界限内进行。但应当承认,因民事事件类型的差异,在具体个案中非讼的标准也必然是富有弹性的。

  • 标签: 非讼化 含义 界限 标准
  • 简介:基于惩治职务犯罪的需要,职务犯罪侦查逐步向专业方向发展,这种趋势表现为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分化、侦查手段的专门和侦查分工的专业。然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体制内人力资源的共享、专业培训和建立检察事务官制度等途径推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

  • 标签: 职务犯罪侦查 专业化 侦查人员
  • 简介:文章分析了公安执法规范的内涵,归纳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保障、执法考评、执法监督等规范基本要素。从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转换、严格依法执法的法治精神、尊重并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和共建和谐的理想等方面,阐释了执法规范是科学发展观和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论述了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措施,诸如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执法规范的制度建设、发挥法制部门的职能、健全执法质量监督机制等。

  • 标签: 公安执法规范化 建设 法治理念 依法执法 保障人权
  • 简介:本文从中国文化的近代角度对康有为的法思想进行了一些新的探讨。文章指出,中国法文化的近代历程开始于维新变法运动,而康有为则是开时代之先声的伟大人物。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康有为从自然人性论出发,引伸为"几何公理"原则,把独立、自由与平等推证为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成为判定政治、法律、道德之是与非的根本价值标准,由此对传统法文化价值观和主要原则作出较为系统的检讨和批判;第二,康有为转攻今文经学,把近代法文化的新思想、新观念、新制度注入传统经学之中,为中国法文化的近代清扫了路障;第三,康有为提出了取代传统旧法的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新的法律体系模式,成为近现代立法的根本。所有这些都产生了长久而深远的影响。

  • 标签: 康有为 中国法文化 维新变法 《孔子改制考》 今文学 近代化
  • 简介:法治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与路径选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设计和实施改革,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应包括行政体制改革权的法治和行政体制改革内容的法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必须善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必须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促进二者的互动共进;必须以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的方式推进改革,使改革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力量支持。

  • 标签: 行政体制改革 法治化 求证
  • 简介:面对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公安机关应当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以人为本,进一步明确警察的法律地位和政治角色,规范健全各项警务制度,内外同步协调发展,促进警务规范建设,实现公安队伍的长效机制建设.

  • 标签: 公安机关 中国 队伍建设 警务规范化建设 依法行政 社会稳定
  • 简介:<正>在我国,立法程序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零星地分别规定在宪法和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及国务院组织法中,挂一漏万,缺乏严密性和整体性,制定后的某些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科学性。要改变这种情况,第一是要树立立法也要依法的观念,转变那种随意立法的陈旧意识;第二要制定一部《立法程序法》,为立法的科学提供法律保障,使立法有据,立法有规,立法有效。立法程序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法律、法规所应遵循的规范,该法是一个独立的基本法律,与选举法、组织法具有同等地位,仅次于宪法,它的重要性在于将立法纳入法制轨道,使之程序,

  • 标签: 立法程序 地方人大 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案 地方性法规
  • 简介:刑事卷证以侦查卷证为蓝本,对刑事审判产生决定性影响。庭审严重依赖刑事卷证,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表现,同时使控辩不平等,庭审虚置。其主要原因是官僚体制对文书档案的依赖,充分信赖公权力机关以及司法传统的影响。其消极后果是侦查卷证主导审判,庭审以刑事卷证为中心,庭外裁判也以刑事卷证为基础。要消除刑事卷证对庭审实质的负面影响,就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庭前法官阅卷产生预断,庭审实现直接言词审理,对庭后裁判做出限制,使庭审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

  • 标签: 刑事卷证 庭审实质化 审判中心 法官预断
  • 简介:<正>在纪念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的《公开信》发表18周年之际,建湖县千名独生子女举行了“只生一个好”的签名活动。建湖小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向家长写了200多封“我不要小弟弟”、“我不要小妹妹”的信,这种由学生向家长、向社会的辐射,起到了很好宣传效果。如何在信息闭塞,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直是普法工作者们反复研究的重要课题。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建湖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同志发现,农民与

  • 标签: 一体化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建湖县 独生子女 三教 依法治县
  • 简介:环境问题的频频爆发对现代法治提出了挑战,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因其坚持“国家一个人一社会”的三元利益结构而广受诟病。生态法益作为环境危机形势下刑法现代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应当成为刑法法益四元利益结构的重要部分,以满足环境刑法体系、利益结构及刑法保障属性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当扩展刑法保护的理念,延伸其保护对象,扩充环境犯罪类型,进而细化相应的量刑及处罚的标准。生态法益的提出给传统刑法的理念、模式带来挑战的同时,其融人也为刑法的现代变革提供了契机。

  • 标签: 生态法益 刑法 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