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呼声已是由来已久,鉴于其中央政府也是为了顺应民意,真正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并有效施放改革红利,对该税制进行的一次较为重大的变革。通过此次税制所带来的变化。会进一步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税负,从而间接地增加其收入,同时还运用税收杠杆对于子女的教育、个人的成长、降低房屋购买或是租赁支出、赡养老人方面增加了税前扣除的项目,从而使得个人所得税更加能够体现国家政策。本文将从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对比变化入手,进而提出税收改革以后因其变化所带来的相关思考。也希望通过此文较为浅显的论述,对于此次税制改革的变化提供一些理论基础,以供大家进行参考,并予以相应的指正。
简介:在日常经营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例如由于经营问题某个分公司需要撤消,分公司里的存货在处理时该如何做账呢?又如公司以产品向另一公司作为投资、或换取原材料等等情况又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结合目前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笔者对此提出一些看法。 第一种情况:分公司撤消时存货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当存货全部退回总公司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分公司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回给总公司,总公司在发票的有关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据; 2.分公司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
简介:1994年我国推行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改革,经过了几年的实践,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由于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能与税收渠道,使双方都取得了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但是,由于地方税的立法权与大多数地方税收的减免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这种过于集中的地方税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各地千差万别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税源情况,因此,很难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工作,不利于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的理财积极性,还极有可能在一些地方滋生出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本文将主要探讨关于如何建立起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税收的立法体制问题,同时对某些地方税种在征收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