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人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完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将保障全民上的基本权利和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等作为依宪治国的深层次内涵,并特别强调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要确保“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然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突破,依宪治国的提出与实践也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实际上,自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颁布到党的十人届四中全会“依宪治国”的提出,中国共产党对于“依宪治国”的探索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简介:刑事立法中的假想式立法以激情立法与案例立法为典型,其与刑事立法科学化的要求背道而驰。为保持基本的刑法理性,避免假想式立法,实现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刑事立法应植入立法事实的基因,提倡并发展立法事实论。立法事实是通过实证分析、价值判断、政策选择等过程而得以确认的,具有法益保护的真实性、必要性与价值性的规范性事实,有别于纯社会生活意义上的客观性事实。立法事实论有助于克服法益论的局限,立法事实可以为法益的确定提供客观的判断根据。刑事立法应重视立法中的实证分析;坚持只创设调整性规则,拒斥构成性规则;凡不具有法益保护的真实性、必要性、价值性的情况,都不具有立法事实根据,刑法不应将相关行为犯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