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其内容的完善性以及科学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分成三类,即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并对这三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随着一些社会案例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强调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提供的保护是一种职责。本文以2014年12月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幼儿园的案件为例,对《侵权责任法》下教育机构责任界定的相关内容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希望能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这起案件给出一个科学就合理的解释,从而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简介:一、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人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之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简介:纵观全球,被誉为第四类媒体一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远超过了传统的出版、广播、电视三类媒体,人类社会进入了数字化网络时代。网络空间的出现对传统法律,尤其为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日渐增多,现有法律的缺陷与缺位,使得法官适用法律无所适从。本文试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性质、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多视角予以论证分析,并提出笔者相应的立法建议。
简介:摘要目的医疗过错鉴定在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从职业性质看,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特点,法官一般不具有可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能力。二是从审判程序看,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是目前判决结案的医疗纠纷案件几乎必经的程序。
简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赊销货物是一种正常经营行为,货物发出后在未收到货款之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便确认销售收人的实现。但取得收款凭据往往并不意味着可以收到货款,帐面的销售收人实际上长期挂在应收帐款帐户上,有些甚至成为呆帐、坏帐,因此,以此环节确认收入实现,其弊端在所难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大量赊销收人的企业,在尚未收到货款时,就必须垫支税款。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款数量过大时,企业就可能出现人不敷出的现象,本是盈利企业却无钱支付税款,只有向银行贷款或者拖欠税款,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其次,在收人确认以后,国家就以税收方式或以投资者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