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权”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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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三权”,是指我国政治体制中党的领导权、人大的决定权和政府的行使权。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同时确立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国家机关中的权威性。但是,从实际看来,这一权力还没有得到充分行使。我们认为,正确处理“三权”关系,是保证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关键。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看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研究》 1993年2期
出版日期 199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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