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机制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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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双元制”中企业(本文指用人单位)和学校都是职业教育的主体.分别承担不同的教育责任;我国职业教育是“学校主体”.几乎承担了职业教育的全部责任,我国职业教育在改革过程中。课程与教学的实践环节触及校企合作机制的“深水区”.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已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应建立机制.引导企业承担实践环节教学的责任.校企共同育人.提高教育质量。
作者 陈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外职业教育》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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