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浅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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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规定见之于《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于《劳动法》此条规定过于简略,又未在其他条款中再作详述,因此,期间究竟是时效期间,抑或除斥期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2002年5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