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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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房地产》 2006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6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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