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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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审判实践中,就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存在较大分歧。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观点对立,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也不尽一致。笔者从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条例》的法律位阶关系,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保监厅函〔2007〕77号)复函的司法效力等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作者 纪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