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中的权利建构——基于《合同法》第229条的重新解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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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权化的租赁权而言,学界多有定义之分野,大抵分为三类,即分别指称租赁权界定之"用益性质说"、"权利束说"及"法律地位说"。以分析之逻辑路径,即"债之概括移转"、"立法政策"、"要素检索",若立法政策无从明释"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则应再行依序检索该权利本身,如学界曾试之有偿性、对抗性等要素,并与相关权利类型进行适配。租赁权语境中的租赁权实际上可能并不成其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作为一种债权的效力存在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讨论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