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被某保安公司(劳务派遣资质依法获许可)派遣至某银行网点从事大堂维持人员工作,每周只能休息一天,其加班事实成立。该保安公司申请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获许可.但在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注明该岗位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