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嫖宿幼女罪之司法适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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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型的强奸是一种想象竞合,在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犯罪构成时就应该从一重处罚。嫖宿幼女罪保护的是幼女之身心健康与社会管理秩序之双重法益,特别是嫖宿行为中支付嫖资的情节并非其减责事由,因为这种情节既不是违法性减轻事由(所保护的法益并未因此受到较小之侵害),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行为人之主观恶性并未有任何降低)。相反,这种给付嫖资的行为恰恰是一种容易引起社会之仿效的加重处罚理由。因此,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司法适用,不论从法律解释、立法目的还是其与强奸罪的关系来看,都有其单独存在之合理与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