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要满足于公众“希望能够制定出‘务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期待,实际上与地方性立法的“一破”“一立”有关。这“一破”,就是地方性立法要力避“大而全”,就要打破“大而全”的循矩。而这“一立”,当然就与“地方性立法要力求‘务实管用’,就必须立‘务实管用’之法”有关了。
人大研究
2015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