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该规定存在明显问题,将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及监狱长签字行为置于人民检察院监督之外,严重损害了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监督的法律地位。
天津检察
2015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