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产品的性质与供给——一个经济分析的视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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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产品并不必然就是公共物品,司法服务也非必须由政府提供。历史上,政府司法首先是作为统治者的创收手段发展起来的,而非公共服务。市场或社区自身也能够提供非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政府司法并不天然优于非政府司法。对于大量不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案件,非政府司法能够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和竞争机制是非政府司法有效运作的关键。这一机制适用于公共法院,也就是当事人合意选择公共法官制度。后者可能对我国当下的司法改革具有特殊的政策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