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盲目照搬工科类高职模式,导致“水土不服”,影响了法律高职教育的科学发展。究其原因在于法律高职教育所面向的职业岗位、教学内容、教育教学方式与工科类高职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当正视自身的特殊性,加强研究,科学改革,走出适合法律高职人才培养的改革路径。
山东高等教育
2016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