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主客观层面的再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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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创设基于风险刑法在风险社会中的运用,是典型的危险犯。该罪应为故意犯罪,即使出于原因自由行为(醉酒)的考量,也可以知晓对驾车有认知,便是对危险状态的主观放纵。无论是从危险的紧迫性,还是标准的明确性出发,危险驾驶罪都是只需满足实施类型化行为即可构成抽象危险犯。依据“抽象危险——具体危险——实害结果”的演变路径,推导可知抽象危险犯是指没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危险驾驶罪亦满足此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