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制改革,我国征地程序形式上趋向正当,但是征地程序违法事件依旧频发,改革征地程序应该从更加宏观的视角予以切入。域外发达国家的征地制度揭示,唯有实现征地权的合理分工,方能实现征地程序之内在价值与功能。我国以行政权为中心构造征地权,人大及法院有意回避对征地权实施监督,导致形式上逐渐正当的征地程序无法给予被征收人有效保护。为此,改革我国的征地程序,在宪法与组织法的框架下对权力结构实施必要的调整是其前提与基础。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