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7年4月23财综[2007]2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