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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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施10多年来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其法定最高刑期仅五年,致使某些贪官犯罪后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高得惊人,却因为不交代犯罪事实反而获得轻判。其实官员怎会不清楚自己财产的来源呢?只是他不想说、拒绝说而已。因为同样一笔财产交代清楚了来源可能会判处死刑,而不说明来源却最多被判5年。法律无异于为贪官准备了一个逃生之门,这种局面的出现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之比较
1.犯罪数额的立案标准之比较
从现行法律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是30万元,而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仅为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之初是为了惩治腐败,加强遏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但由于其在立案数额的标准上与同类犯罪相差太大,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该罪的立案数额过高,法律对于30万元以下的犯罪情形并无规定,这也是该罪的一大缺陷。
2.刑期之比较
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数据: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来源不明财产金额800万,最终判有期徒刑两年;而同类案例受贿金额1800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来源不明财产金额480万,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同类案件受贿金额517万,判处死刑。
从上述数据就可以看出两罪在刑期上的巨大差异,这也是为什么贪官缄口不言,拒不交代财产来源的原因。犯罪嫌疑人不交待财产的来源反而对自己更有利,这也使一些懂法的国家工作人员钻了法律的空子。该罪的存在由于其制度上的缺陷非但未能遏制贪污腐败的现状,反而给贪官们提供了一个滋生犯罪的温床。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悖于刑事法理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而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第162 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做出无罪判决;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而《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这一规定某种程度上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人,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说出财产来源。但凡懂法的犯罪嫌疑人一经比较就能权衡利弊,不交代财产来源将会被冠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刑期顶多五年。这样的举证要求显然与刑事法理中由侦查、检查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相悖,另外仅通过当事人的犯罪陈述而进行判决并认定犯罪事实也是不符合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
三、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缺陷避重就轻
法律的缺陷致使交代清楚了财产来源可能获得最高刑死刑,而不交代清楚,说不清来源,反而可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处,最多获得5年刑期。因此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为的是规避法律的重处。再进一步说,当事人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后,即使其巨额财产的来源被查明,比如贪污、受贿等,但是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司法机关也不能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了。重罪轻罚的结果使得众多获取巨额财产的被告人选择了沉默。
刑法设立该罪的初衷意在严惩腐败以保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但该罪与现行诉讼原则相冲突,应当进行修改及完善。
四、如何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提高法定刑期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将该罪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为10年,其标准已同国际看齐。提高刑期虽然加大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但是与贪污、受贿罪的最高刑期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地域和经济状况的差异,将获取的巨额财产数额进行分档量刑。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经济状况发展不同的地区,获取巨额财产数额不同的情况下,仍然获得相同的量刑判决。
2.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提高法定刑期只是现阶段的权益之举,治本之道是建立公正透明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同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监督也是推进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重要步骤,其最终目的都是遏制腐败的滋生。
3.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
目前该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实际上多数犯罪者通常利用其亲属及其密切关系人作掩护进行间接受贿。《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也列入犯罪主体中。同类犯罪已做出犯罪主体范围扩大的法律规定,那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修改也是势在必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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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若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挣脱尴尬?[J].观察与思考.2009(01)

[5]张忠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J].法学评论.2004(05)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