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联判断是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复杂课题,它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确定刑事责任大小的客观基础,因此该理论对于我国的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均具有极大的价值。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长期受哲学概念的制约,理论研究相对抽象和粗糙,就长期纠缠于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之争方面,已经反映出该理论研究的停滞不前和相对孤立的态度。同时,由于刑法理论长期围绕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是出于必然还是偶然的纷争中,力图在具体案件中以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特征和标准代替本应由刑法规范予以确证的刑法上的责任归属,这样,并不能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的确定提供可证明的客观依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判断进行考察、反思并构建合理的符合刑法规范、价值的责任归属判断模式,使刑法的因果判断及刑事归责真正发挥定罪量刑之功效。
一、问题:我国刑法因果判断之现状
我国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在诸多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中,哪个原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以便提供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对行为人在客观上予以归责。严格来讲,这种思维应该称为刑法中的客观责任归属理论。但是,我国长期以“因果关系论”之名行“客观责任归属”之实,在此,仍然以“因果关系论”为论证依据。
众所周之,一直主宰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领域(或称客观责任归属领域)的理论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两种。前者认为,作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偶然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1]“刑法上的因果,是指危害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就是说,只有当某种或某些危害社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引起某种或某些危害结果的时候,我们才能认为这些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这种必然因果联系,而只具有偶然联系,则不是刑法中的原因,只能是条件,条件不能作为刑法中的原因。而后者,即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则不同意刑法中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观点,认为刑法中除了有必然因果关系之外,还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所谓“偶然的因果关系”,是指“某些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这一结果在发展过程中又与另外的危害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规律地产生另一危害结果,先前的危害行为不是这最后结果的决定性原因,不能决定该结果出现的必然性,最后的结果对于先前的危害行为来说,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样出现也可能那样出现,它们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3]
必然说与偶然说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双方之间的学术争议确实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进一步研究起到了深化的作用,但是这样长期纠缠于所谓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争,不得不将讨论的重点又拉回到哲学上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关系上来。一般认为,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毕竟是两对相对独立的范畴,各自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揭示事实的普遍联系和发展过程。原因和结果反映某一事物的产生必定由某一事物所引起,而它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一事物。而必然性和偶然性这对范畴,揭示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发展的不同趋势。即必然性反映客观事物的联系和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则反映事物在必然发展过程中,由于条件和根据的不同,呈现摇摆不定的趋势。[4]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的观点,客观物质世界的一切现象的发生,同时具有偶然性与必然性。“偶然的是必然的,必然的又是偶然的。”[5]简而言之,考察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自然会发现因果关系中存在着必然性和偶然性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联系形式。并且,必然性和偶然性不但相互依赖和相互渗透,在一定条件下还相互转化。因此,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永远处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之中,在一种事物发展过程中看似偶然性的结果,在另一个发展过程中却是有其必然的原因的。例如,甲殴打乙造成轻伤,乙在医院治疗时,由于医生丙的疏忽用错药,而致乙死亡。在这种场合中,乙死亡的结果与甲的殴打行为之间是一种偶然的联系,因为甲致乙轻伤并不具有乙死亡的根据,所以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相反,乙的死亡却存在于丙的疏忽行为之中,从而丙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甲的殴打行为与乙死亡这一发展过程是偶然性的结果,但在丙的行为与乙死亡这一过程中却是必然的。
因此,我们在分析事物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时候,要注意区分不同的事物发展趋势,不可笼统的确认必然性与偶然性,否则将不能发现事物的实质。如果单独从一定的具体事物本身发展看来,确实,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一种必然性时,才能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正如在上述案例中所指明的,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一种偶然的联系,因而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却是必然的过程,因而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界定为:只有行为必然的产生危害社会结果,才是我们所讨论的刑法中因果关系。如果不对这种“必然的联系”进行具体分析,而仅仅停留在简单的使用“必然的”概念,也就很难摆脱“概念上的游戏”,[6]因此,具体界定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必然联系的不同点,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深入的逻辑层次分析,才是恰当解决复杂的刑法客观归责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