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能承受之重——“溺儿案”的法律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9-08
/ 2
一、基本案情回顾
韩群凤,女,曾任某银行大堂经理,1998年6月5日生下一对脑瘫孪生儿子,含辛茹苦地照料儿子13年,于2010年11月20日晚,因见病情仍未好转,溺毙了双子后服毒欲自杀未遂被提起公诉。2011年6月2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书认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任何人即使是其父母都无权剥夺。同时,生命是平等的,其价值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脑瘫儿和正常人一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存权。作为残疾人,他们更应受到社会、家庭更多的关怀。《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说明了故意杀人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法应当严惩。纵使韩群凤有特殊的作案动机和家庭背景,但她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尤其是造成两条人命被非法剥夺的后果,以及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法院不宜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1]
二、犯罪行为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2]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韩群凤溺毙两名儿子,剥夺了他们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韩群凤的犯罪行为是先让两个脑瘫儿服下安眠药熟睡,然后将他们逐一按在浴缸里溺死,此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韩群凤属于一般犯罪主体。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韩群凤溺儿的主观意识是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案情分析可知,被告人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法律外的思考:情何以堪
13年,如果作为一个普通正常的家庭来说,孩子已经上初中可以寄宿了,家长不用那么劳累操心了;但作为一个弱势家庭来说,经济压迫催残意志,时间无情削减希望,真得度日如年,倍受煎熬。作为一个母亲,养育未未成年子女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13年付出的艰辛与血汗,怎能在供词上说得清楚?13年走过的道路,又有谁能理解和体会?13年的寻医问津和历尽沧桑,又有谁能够坚持到底?13年的忍辱负重,到最后还是不能康复,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心情?通常人一旦到了绝望的境界,生与死已经分不清界线,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只想尽快了断一切痛苦,得到一次解脱,得到一次救赎,得到一次蔚籍……也许这种放弃的行为,是自私的,但愿来世再来赎回今世的罪孽。
判决结果,五年有期徒刑。13年的苦与累已经心力交瘁了,这五年算得了什么?这个五年,不能使她在现实世界中洗脱所有罪孽;这个五年,不能弥补她付出的青春与劳累;这个五年,不能消除她作为一个母亲的内疚和悔恨。痛定思痛。唯一可以做的是建立健全相关救助体系,加强对弱势群体家庭的关注与帮扶,使他们能够减轻生活负担,继续生活下去。
四、对“溺儿案”的反思及建议
法院通过对韩群凤的溺儿行为作出判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警示人们对生命的尊重。但法律之下,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难道其他人就没有过错吗?从更深一个层次来说,韩群凤也是一个深受其害的受害人。为了杜绝这一个人沦悲剧再次重演,以及让社会关注残疾家庭的生活境况,适时提供救助和关心,我个人认为应该以此案为训,通过以下措施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建立建全社会救助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韩群凤在法庭上说:“我对我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如果还可以重新选择,我不会做这样的傻事,我会让社会来帮助我,我不会做这么极端的事”。“溺儿案”折射的不仅是残疾人的穷困生活,还有社会救助体制的缺陷。随着案件审判的尘埃落定,社会各界都给予高度关注与同情,可喜的是政府相关部门已经着手起草相关救助文件,有望对残疾儿童家庭进行更好的救助,减轻残疾家庭的经济负担,在政策中给予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二)完善医院的配套设施,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
如何提高医疗水平,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大财政投入,修建适应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完善医院的基本设备设施配置,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条件。2、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技术培训,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技术、服务和管理规范,推广多样化的专业医疗服务。3、进一步强化妇幼保健院的办院方向,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进护理模式,创新服务内容,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医院医疗技术不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3]
(三)加强孕育保健宣传教育,提高优生优育水平
为了促进优生优育的发展,加强孕育保健宣传必不可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孕妇定期做好胎检,掌握胎儿的健康状况。从早孕开始一直到临产前的产前检查,及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并及时治疗[4],作为准妈妈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学习孕产的知识,在医生的指导下孕育胎儿,做好相关保健工作,为顺利分娩作铺垫。2.通过举办孕妇学校等方式,向广大孕龄妇女做好宣传工作。3.新婚夫妇落实婚前检查工作,即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4.加强对孕妇的社会保障,主要对孕妇无论是顺产还是剖腹产都给予经济补助,并且对产前产后的疾病医疗进行补助,提高产妇的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1]韩群凤:无论怎样判决我都要承受
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1-06/29/content_6979273.htm
[2]故意杀人罪
http://baike.baidu.com/view/76600.htm
[3]强化优质服务 提高医疗水平
http://www.hsdcw.com/html/2010-6-7/270927.htm
[4]提高阴道分娩质量降低难产发生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ae6b7a0100c4ud.html
(作者单位:石排镇人民政府 广东东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