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衍生产品会引发新的风险。信用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商业银行带来避险优势的同时,也会引发新的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交易对方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价格风险。此外,还有战略风险、信誉风险、道德风险等,这些都可能造成信用衍生产品使用者利益的损失。由于信用衍生产品本身发展历史并不太长,人们对其风险的认识也不是很全面深入,控制风险的方法也有待完善,因此,这些风险概率会增大,从而阻碍银行和投资者接受这种衍生工具。
(2)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在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影响到市场的有效运转。信息不对称包括两种情形: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当信用保护购买者(贷款人)比出售者拥有更多关于借款人的信息时,贷款人只会购买定价偏低的信用衍生产品,那么,出售者在平均意义上将遭受损失而退出市场。若出售者提高定价只会吸引高违约风险资产的持有者,进一步恶化购买者的构成。道德风险是指贷款人一旦通过信用衍生产品转移违约风险,就缺乏监督借款人的激励;而出售者由于没有贷款的所有权,无法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监督,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很可能会增大,使出售者处于不利境地。信用保护出售者与购买者之间的重复博弈虽有助于减缓,但无法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
(3)对信用衍生产品的监管实施比较困难。一是监管主体难于确定。把信用衍生产品归于证券、互换或保险等不同类别,其就有不同的监管主体。目前,对信用衍生产品的归类尚未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相应的监管主体难于明确。二是信用衍生产品是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其设计相当灵活复杂,具有高度的投机获利性,同时涉及标的资产自身风险及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而且金融机构通过信用衍生产品转移或承担的风险程度也难以确切测量,因此,即使监管主体明确了,对其实施监管的难度也很大。三是信用衍生产品的归类不同、监管主体不同,相应的监管规则也会不同。目前国家还没有完善的监管规则,只有一些未成体系的指导性文件,因此,监管活动往往无法可依。
三、 信用衍生产品在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1. 信用衍生产品在我国的应用前景。信用衍生产品的产生和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信用风险管理的静态特征,使之呈现出动态管理的发展趋势。它使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从消极、被动的风险回避,变为积极、主动的组合风险管理:它使银行既能分散风险,又不割让客户关系,从而趋利避害,鱼与熊掌兼得。它使信贷市场参与者基础得以扩大、信用风险跨部门转移分散,从而扩大了资产组合配置的空间,便利了资产负债期限的匹配,进而能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
(1)发展信用衍生产品有助于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信用衍生产品能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加速资产证券化进程。信用衍生产品的出现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更多的信用信息,并提供了转移信用风险的手段,可减少不良资产的形成。
(2)发展信用衍生产品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的“惜贷” 问题。商业银行“惜贷”严重阻碍了资金的合理流动,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减缓了经济发展。由于“惜贷”的根源是信用缺失,解决这个问题也应该从信用入手。通过设计实用可行的信用衍生产品,商业银行能把信用风险从市场风险中分离出来,并以合理的价格转移出去,“惜贷”问题将得到极大的缓解。
(3)信用衍生产品能够避免和降低突发性事件对我国银行业可能产生的冲击和影响,提高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前,许多公司虽然认识到要对信用风险规避,然而受到流动性的压力而没有大量使用信用衍生产品来扩大其资产组合。亚洲金融危机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重新评价了信用衍生产品抵御突发性信用风险的重要性。信用衍生产品向人们证实了确实能够大大加强银行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从而避免了一些突发性事件给银行业带来的巨大损失。
2. 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思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构成,笔者的建议如下:
(1)制订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相关法规与建立监管体系。我国可以借鉴一些新兴亚洲国家和地区对信用衍生产品的监管模式和法律规范,以指导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的操作。
(2)建立以国内银行为主的信用衍生产品供方和需方体系。首先在国内银行同业之间进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重点使国内银行相互调剂风险头寸,重组贷款结构,降低信用风险集中度。待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将其向国内机构投资者开放,待国内银行和金融机构能够熟练运用信用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和风险防范,基本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与法律框架,并具备了参与国际衍生市场交易的条件之后,再考虑允许外资银行和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该市场,实现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国际化。
(3)建立信用衍生产品的场外交易。基于我国现状,目前发展“标准化”信用衍生产品合约有一定困难,我们可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间先发展OTC市场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的品种应首先重点发展最基本的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之后,再逐步推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