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社成立之后,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社区内的集体 企业 与社区合作社的关系,如何决定这些企业的性质,以及如何对这些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一问题不解决,社区内部产权就不可能明晰。
3.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具有封闭性,股权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高福利性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从集体资产作价评估到确认股东资格,从股权设置到股份分配,从存量配股到增量扩股,从股权管理到股红分配,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到收益分配,都严格限制在社区范围之内,社区之外的个人和法人资本不能进入,社区内的股权也不能流出。这种格局,使社区股权凝固,造成了产业布局的分散和资本规模的狭小,影响了资本的流动和产业的集中与升级。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章程中都明确规定股权不得继承、转让、不得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通过这一条款严格限制股权流动。虽然该规定是出于固化股权,保护集体资产的目的。但如此做法使股权的分配具有了极强的福利性和再分配的性质,而使其丧失了作为资产经营的功能和应有的流动性。这就不利于很好的解决因人口变动而带来的配股方面的问题。
至于股权的高福利性,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农村社区合作社的发展,因为其保障了农户的利益。其实不然,社区股份的高福利性不仅在社区成员中无法体现增量收益公平分配的原则,也不利于合作社经济的进一步增值。由于股权是高福利性的,使股份合作社对资产经营的好坏不影响股东福利分红的水平,股东不直接承担经营性风险,严重违背了股权的基本属性,不利于股权的进一步资本化、社会化。使经营者缺少激励,不利于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不明确
由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新生事物,所以对其法人地位的确立稍显滞后。又因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具有双重性质,既有一般社团法人的特征,又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所以迄今为止,政府的 法律 文件中始终没有关于它的类别的规定。这关系到经济社会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承认的问题,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据我所知,由于存在这一问题,许多股份合作社对外仍沿用原村经济合作社的称谓。我曾经问过负责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的一位工作人员,为什么股权不能抵押。他回答说:“不是我们不想抵押,关键是银行不会接受股权证的抵押。”原因就在于它的经济法律地位不明确。如此看来,农户的股权证出了社区无异于废纸一张。因而不解决这一问题,将严重影响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农户社员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