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奶粉喂出“大头娃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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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去年5月以来,安徽省阜阳地区发现上百名婴儿因食用“黑心”奶粉出现营养不良综合症,其中有的成了“大头娃娃”,有的因并发症死亡。目前,阜阳市已采取措施,扣留、责令暂停销售涉嫌不合格的奶粉,就地封存进货渠道不明、有关手续不全的奶粉,并立案查处了一些涉嫌销售不合格奶粉的经销商。食用“黑心”奶粉形成“大头娃娃”的致病原因是:该奶粉脂肪、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等基本营养物质不及国家标准的三分之一,最少的不足0.37%。食用“黑心”奶粉的婴儿由于蛋白质摄入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婴儿的生长需要,导致婴儿患上“重度营养不良综合征”,食用此类不合格奶粉的儿童四肢短小,身体瘦弱,脑袋尤显偏大,因此被当地人称为“大头娃娃”,严重的会导致心、肝、肾等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笔者认为,这种制造和销售“黑心”奶粉的行为,在侵权行为法上,可以称之为制造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责令“黑心”奶粉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指制造或者销售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产品侵权责任的基本要求,是认定造成损害的产品是否有缺陷。而认定缺陷,主要有三种:一是设计缺陷,二是制造缺陷,三是产品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

  “黑心”奶粉的缺陷,就是制造缺陷。其产品制造者为了追求非法利益,昧着良心,制造基本营养物质含量几乎等于零的奶粉,造成了众多儿童患上重度营养不良综合症,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体健康,甚至造成死亡的后果,由此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权或者生命权,构成制造缺陷的产品侵权责任。

  在追究“黑心”奶粉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时候,有些媒体认为,只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宜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只强调追究“黑心”奶粉制造者的民事责任,而不重视对销售者民事责任的“追究”。笔者认为,对制造或者销售“黑心”奶粉的人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进行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都是应当的,但并不能因此忽视对其追究民事责任。

  此外,产品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意是指,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之后,受害人同时产生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一个是针对产品销售商的,一个是针对产品制造商的;而这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行使,选择了一个,另外一个便随之消灭。但损害赔偿责任的最终承受者,应当由造成缺陷的责任人承担,如果缺陷是由制造者造成的,由制造者承担责任,如果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则由销售者承担;如果销售者应受害人的请求权而承担了侵权责任,但缺陷不是其造成的,而是由制造者造成,则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产品制造者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