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行为对象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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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行为对象研究

王微月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省沈阳市110000)

摘要:我国刑法针对盗窃罪行为对象的表述是公私财物,并未像德日刑法将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切分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由此引发热议,在我国盗窃财产性利益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究其根本在于清楚定义盗窃公私财物的含义。本文认为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并且在分析行为对象时不能将客观构成要件排除其外,不会因为行为对象的原因造成盗窃罪的宽泛松散。

关键词:盗窃财产性利益

1.前言

对于盗窃对象认定的模糊势必会影响定罪,本文意在明确盗窃罪行为对象的范围,合理定罪。

2.经济财产说的观点

有经济财产说认为只要是造成经济上损失的都认定为侵害财产类犯罪,但这种学说存在几个问题有悖常识,其一,当债权人从债务人处骗得等值财物,由于给债务人造成损失,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上,债权人采取胁迫方式,其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没有超出债权的范围,并且这种胁迫是有存在必要性的,通常做无罪处理;其二对于有某种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可能其本身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不大,但对于被害人而言,却具有非凡的意义。按照经济财产说,侵害此种物品不应认为是犯罪,同样也很难让人接受。经济财产说大体上说清了侵犯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范围,但还应该在细枝末节上进行限定,进一步完善此理论,首先,原则上,只要造成了他人经济损失,就可以认定存在财产损失,但是,如果总体上财产并未减少,还可能增多或者是得失相抵,不能认定为造成财产损失,单纯免除非法债务,也不认为造成财产损失。

3.“财务”的本质特征

盗窃罪中“财物”的特征至少包括两点,可转移性与有价值性。盗窃的行为特征是将他人占有的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此种行为特征决定了,不能够转移占有的都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物”,而且在此基础上摒弃掉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具有价值的东西,很难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狭义的财物很容易分辨,至于财产性利益,从案例积累来看,包括债权(通常是对银行的债权),股权,等不应该增加的权益增加了,应该减少的权益未减少。只要财产性利益符合盗窃罪“财物”的特征,二者之间没有实质区别。没有理由不认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

4.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对象的合理性

即便是认可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也不会造成盗窃罪过于宽泛,因为还要同时满足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考虑到财产性利益与财物的区别,将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直接消耗与利用等同于转移占有,例如,未经同意燃放他人占有的烟花爆竹,未经许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造成电信资费达到数额较大,但财产性利益并非如此,例如,到酒店住宿未结账悄悄溜走,在餐馆吃霸王餐,一系列逃避债务的行为,虽然侵犯酒店、餐厅的债权请求权并由此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债务的暂时性不必支付),但没有财产性利益的转移占有,即不存在债权请求权从被害人一方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人享有,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5.比较相似案例

擅自吃掉他人食物与到餐厅吃霸王餐是不同的,前者如果满足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后者并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在于,要区分行为对象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那就要看受诟病的行为是什么,前者是以和平手段,将他人对食物的占有转移为自己占有,由此得出转移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后者受到谴责的行为并非吃掉食物,因为大家到餐厅吃饭,先就餐后结账的现象很正常,而恰恰是逃单的行为应该受到追究,这种行为侵犯的是饭店请求消费者支付相应对价的权利,偷偷溜走的行为并没有将饭店对消费者的请求权发生转移,不成立盗窃罪。

6.盗用汽车分析

经过上述分析,对于实践中盗用汽车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一种观点认为受到谴责的是盗窃汽车的行为,按照上述思维逻辑,盗窃的行为对象应该是汽车。若表述为盗窃后归还,受谴责的行为应该是盗用汽车,盗用的对象应该是在盗走的这一段时间内汽车所产生的使用价值,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盗窃的数额相差太过悬殊。实际上应该承认盗窃的行为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可以认定为在这一段时间内汽车的使用权发生转移,使用权作为所有权项下的权益,没有超出汽车的本来应该具有的功能,没有超出保护范围,应该认可该项财产性权益,从行为特征分析,汽车的使用权发生从汽车所有权人到行为人之间的转移,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非法占有目的针对的是盗窃车辆进而产生的使用价值,所有权人丧失对汽车的控制,行为者取得对汽车的控制,行为人取得汽车后即刻实现对汽车的支配,相当于取得没有设置密码的银行卡,取出部分现金后将银行卡归还,所以计算盗窃数额应该是在使用汽车这段时间内车辆的损耗加上使用期间为行为者带来的直接的经济收益,这样有利于避免将盗窃罪的行为对象认定为汽车所带来的罪责刑不相适应。

7.结语

对于盗窃罪首先我们要肯定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但是不是无限制的,这种财产性利益是物本身属性所具备的,要么具有支配可能性,要么具备物的关键功能,其次,要满足盗窃罪的行为特征,着重强调的是转移占有,再次,注意区分非法占有的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对于认定盗窃罪与否至关重要,最后,认定盗窃数额,要尊重非法占有的对象并且关注可支配与实际支配数额。

参考文献

[1]黎宏.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清华学,2013,06:124-125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05:943-944.

作者简介:王微月(1992-),女,辽宁朝阳人,研究生,无职称,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