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读后感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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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读后感想

李江华

李江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中心医院116200)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3)23-0110-02

【摘要】目的总结《新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读后感想。方法通过强化法律地位、强化管理责任、加强血液保护、保障妇幼输血四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结果《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形式公布,完善了我国血液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其法律地位得到了本质性提升。结论《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临床用血管理的1个新的里程碑,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输血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方法感想

卫生部于2012年6月7日公布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以下简称《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并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第6号)(以下简称《临床用血办法1999年版》)。深入学习、理解和实施《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既是医疗机构,也是血站当前的1项重要工作。现将《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读后感想整理如下。

1提高法律地位,强化法律责任

1.1提升法律地位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1999年版》是以卫生部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属于卫生部规范性文件;而《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则以“卫生部令”的形式公布,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其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程序更加严格和规范,同时其法律地位具有本质性提升。用于规范临床用血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与用于规范血液采集的《血站管理办法》和用于规范单采血浆采集的《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这3部卫生部规章,根据《献血法》的授权制定,是对《献血法》的具体执行事项的规定和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血液管理的法规体系。

1.2强化法律责任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或者未履行临床用血管理法定义务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组织结构,强化管理职责

2.1卫生行政部门对临床用血的监管职责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第五条规定“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4个方面的主要职责:①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②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③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④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2.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负责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输血科或者血库负责临床用血工作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结构。

3加强血液保护

血液资源极为宝贵和稀缺,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非常重要,为此《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将保护血液资源作为《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立规目的之一,同时在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职责”和第十一条“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中强调了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的相应职责,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适用开展输血治疗的所有医疗机构。”

4保障妇幼输血

WHO公布的数据表明,全世界每年有50多万妇女在妊娠、分娩期间或产后期死亡,其中90%在发展中国家。分娩期间或分娩之后严重出血在亚洲约占孕产妇死亡的31%。我国孕产妇死亡率为26.1/10万,产后大出血是产妇死亡的首位原因,占产妇死亡的1/4~1/3。输血被确定为提供紧急产科护理的卫生保健设施中八项关键救命干预措施之一,孕产妇是发展中国家需要输血的主要患者群体之一。因此,为加强妇幼输血保障工作,《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中专门对妇幼保健院的临床用血管理和技术要求做出了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5感想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以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形式公布,与《血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献血法的3部下位规章,完善了我国血液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其法律地位得到了本质性提升。《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临床用血监管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的管理组织形式及其职责以及具体规章制度框架,明确界定了医疗机构和血站双方在建立血液供应预警机制、互助献血等方面的职责分工与协作,规定了临床应急用血保障的多种路径--尤其是医疗机构之间的血液调剂和医疗机构应急采血,以全力保障临床应急用血,同时还强调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加强临床用血保障以及医疗机构推行自体输血的要求。《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临床用血管理的1个新的里程碑,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输血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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