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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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姚昱

姚昱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1)11-0236-01

摘要:近年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愈演愈烈,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的审判或多或少都受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合理监督。但是,如果对网络舆论不加以引导,则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舆论导向;独立审判;监督机制;和谐社会

一、司法裁判与舆论的关系

司法与舆论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关系,法院的司法裁判是一个专业的有示范意义的逻辑推演过程,必须有内在的规律,必须能维持自圆其说的逻辑。它是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舆论监督则是以公民主要通过各种形式实现的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独立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言论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表达自由在现实活动中的体现。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而是不和偏废的并存关系。独立审判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舆论监督既体现了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舆论的发展对于司法的挑战

当今中国是个开放的国度,市场经济浪潮下,人民接受更为广阔的知识且也有更加广阔的平台发表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意见关注。“媒体”、“微博”的力量日趋强大,每个人都渴望自己的想法意见被大家提倡和关注。人们更多地是站在道德层面而没有深入的分析案情,因为他们并非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法律工作者。法官对于网络、媒体关注的热点当然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并且谨慎处理,以免导入负面舆论的漩涡。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表机关。法院的首要职责是适用法律,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但现在的网络舆论由于网络的随意性,某些潜在的负面因素都可能干扰独立审判,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官不是法学家,不应对热点法治问题发表评论。

舆论监督的本质在于客观和公正地报道事件真相和揭露有关问题,通过“曝光”的形式来满足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表达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不要动辄以“包青天”自居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舆论监督要特别注意防止情绪化的“舆论审判”,“舆论审判”这种局面一旦形成,其后果可能是非常危险的。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案例如“药家鑫案”和“李双江儿子案”等等,都是法院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作出的完全迎合舆论呼声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这方面的案例及教训其实并不罕见。因此一定要警惕因错误的或情绪化的舆论导向而强撑所谓的“舆论审判”。司法公正需要建设性的舆论监督,而拒绝破坏性的舆论监督。

三、建构平衡机制促进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和谐

要真正有效协调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的监督作用,关键在与从制度层面上建构一个和谐互动的平衡机制。法院要与社会舆论保持适当的距离。正确而不适当,正确而时机不对,正确而场合不对,主体不对都会卷入负面舆论,都会破坏法院的形象。要注重个案正义,个案是网络舆论关注的对象,在个案中网友的反应是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实现,这就使法官在做好证据的调查和阅读工作,对裁判文书仔细推敲,必要时集中全院力量将案件做好,裁判文书务必严谨、说理透彻,避免出现易误会的语句让人断章取义。对于舆论关注的案件,要向公众公开庭审和调查过程,保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对于已出现负面影响的案件,进行跟踪调查,果断真诚处理,时刻在公众面前捍卫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面对舆论,不偏不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司法裁判的逻辑说服大众。面对公开质疑应当底气十足,不能态度变化无常,及时回应并且进行针对性解释,使案件判决增强说服力。从古至今且纵观全球,司法权威都不是能被挑战的神圣之地。只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治社会,社会才能稳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并且对法律法规实时的普及宣传。特别是“刑法”,法官审理案件时,时刻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不要让自由裁量之风吹得七零八落,适应时代发展,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坚持“少杀”“慎杀”不能因为舆论、道德的压力丧失应有的原则追求。反观这些典型案例如“卢美美”事件,就华商协会的合法性等焦点问题,包括南方都市报在内的媒体以及部分网民仓促人定华商协会为“非法组织”,并大力宣扬的做法有失妥当。当然,现在的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时期,各种领域内不同利益的反复博弈决定了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有效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和正义实现方面具有非常主要的作用。当然,舆论监督也不能没有底线,舆论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前提下有限干预,而不能无中生有、制造事端、夸大其词、扰乱视听、恶意炒作,给国家机关和有关当事人的正常工作或生活造成不应有的极大压力和不良影响。司法应当民众在体制内更为通畅的参与和监督司法公众的渠道,通过民众理性的参与舆论监督来抵制大众狂欢式的舆论审判。

这个和谐互动的平衡机制,既要从观念上对司法和舆论各自的特性及运作规律有科学的、清醒的认识,防止出现认识上的误区。又要重视从制度上建构一套协调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平衡机制,既使法院能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同时又使传媒的舆论监督真正发挥实效。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也是回应型的司法,司法界对舆论所反映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不要错误地认为媒体与法院就是唱对台戏、挑剔、找茬儿。因而在实际中既需要发挥和依靠法官和新闻媒体的技巧、经验和智慧,更需要司法界和新闻舆论界的通力合作、互相理解和互相支持。司法和传媒要各就各位,有所为何有所不为,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法院判决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借助传媒的社会功能的发挥。法律的精神才能在全社会彰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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