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规定,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重安全而轻效率,实施中重事前控制而轻事后监管。如何从法律监督、公司自治和社会监管三方面对公司成立后进行有效监管,在公司法中实现交易公平与交易效率的最佳结合,保障公司人格健全发展和社会经济稳步前进,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平原大学学报
200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