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代监察法制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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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代监察法制分析

张一雄

张一雄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550025)

摘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很有特色的内容之一,经过了两千多年的的发展和演变,明代监察制度承前启后,多有创新。本文用发展的眼光去学习明代监察制度,分析其得失,查明其原因,总结其经验,得出明代监察之制度价值和研究价值,以期对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作出贡献。

关键词:明代法制监察制度

明朝(1368-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历经十二世,共十六位皇帝,享国二百七十六年。明朝是继汉唐之后长治久安的大一统中原王朝。?明代无汉之外戚、唐之藩镇、宋之岁币,不和亲,不赔款,不割地,不纳贡,天子守国门,君王死社稷。明朝的脊梁之所以如此之硬就是因为有这样一群人的存在,他们拿着微薄的俸禄,奔波于朝堂和江湖之间,上可弹劾奸臣,下可平反冤狱,即使触怒君王也在所不惜,粉身碎骨浑不怕,留得清白在人间,他们就是明代监察制度的基本执行者——御史。

一、中央监察体制

明代的中央监察体制由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组成,都察院为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属于言谏系统,两者共同构成中央监察体制。

(一)明代都察院的创制与职能

明代初期,国家的组织形式大体沿用元制,同时也承袭了汉唐体制的某些因素。中央设中书省、御史台、都督府三大机构,但是三大府的设置并不利于中央集权,在国家基本稳定下来的时候,朱元璋就对三大府进行了有计划的改造,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下令罢中书省,废丞相,将全力分给中央六部。同年又改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割其权利。三府一废除,一分割,御史台的重要地位顿时显现出来。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太祖朱元璋正式创设都察院,取代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的位置。都察院的最高长官为左、右都御史,负责纠劾百官,实为皇帝耳目;设置左右副都御史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的副长官;设置左、右佥都御史以及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负责监察全国范围监察事务,权力甚广,强化对百官的监察,矫正独断的过失,都察院对全国监察工作起统领作用,大审、热审、会审都有都察院的参与,职权范围广泛,同时负责监察御史出任的选拔和审查,监察御史出巡的提名,监察御史回京的述职和考评。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设置,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形成了完整的中央监察体制。不仅如此,在京各衙门如六科、六部、翰林院甚至都察院也属于监察御史的监察范围内,其广阔的监察范围由此可见一斑。十三道监察御史在组织上隶属都察院,但是,其独立性很强。虽然其只对皇帝负责,行使职权时,可以不受到察院的牵制。御史职权极大,官吏晋见御史时需要行跪拜礼仪。监察范围也扩大到思想领域,监察御史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其可以不通过都察院,直接向皇帝进奏,“大事向上奏裁,小事则可立断”。监察御史因只对皇帝本人负责,即使属于都察院组织系统,也可直通天子。此外,监察御史还负责当班轮值,朝会纠仪、祭祀监礼、追问公事,执行公务时不受其他官员的干扰,对于监察御史的考核,则由皇帝亲自掌握。

(二)六科给事中的设置与职能

由于中书省和丞相的废除,为了强化朝廷对六部的稽査监督,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均设立监察科,作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六科给事中虽然负责监察六部,,但他的官阶很低,掌印长官仅是正七品,其下还有若干从七品官员。都给事中六科给事中是对言谏系统的继承。六部与六科相对应,吏部对应的称吏部给事中,户部对应的称户部给事中,,以此类推。六科给事中主要职责:一是封驳,辅助皇帝御批公文;二是稽查六部百司之责,代天子察百事。此外,给事中还可以向皇帝觐见,弹劾违法的官员。六科给事中还可以参与大政方针的制定,辅佐君主处理政事、补缺拾遗。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虽然品级不高,,但职位重要。给事中对六部实行对口监察,六部日常事务,不论巨细都必须经本科或监察或审核,即时参奏。包括皇帝的圣旨或是内廷的廷议在内的事务,如果存在有误失,,则可驳回改正,如果没有误失,则付诸六部执行。但是,在明代君权绝对集中的背景之下,对于六科给事中向皇帝建言、提意见能否奏效,完全取决于皇帝个人的意愿。

二、地方监察体制

明代的地方监察体制由总督、巡抚制度和提刑按察使司制度共同构成。

(一)督抚的设置与职能

明代的督抚制度,开始于建文帝时代,督抚人员从明朝初期的隶属于中央都察院的系统逐渐演变为中后期的地方大吏。明代开国九年(公元1376年)废除行省制,逐步设立起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承宣布政使司三司,主管地方事务。“三司分立”的设置虽然分化了地方政府的权利,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但同时也造成了地方三司互相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而督抚则位居三司之上,统一指挥三司办事,成为总领一方,节制三司的地方大员。明朝督制度的建立明显的改变了明代的监察格局,不仅在地方政治上出现了新的制衡关系,而且中央和地方也产生了新的制衡关系。总督控制巡抚,但是可以兼负两职。总督职责是监察地方的军政的大员,总督与巡抚之间的关系,总督的设置源于不定期的监察,所不同的是权力范围不同;总督的监察范围广于巡抚,总督兼掌管军事,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巡抚则负责一省,且不管辖军事事务。督抚的设置加强了地方分权。

(二)提刑按察使司的设置与职能

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是明代地方监察系统的主体,主管监察地方官吏,形成都、布、按三司共存的局面,共分行省权力,互相制约。提刑按察使司其实又受制于布政使司和都指挥使司,降低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提刑按察使司主要负责各省的监察、诉讼事务,作为地方监察机构,监察地方各级官吏。提刑按察使司虽然隶属于中央监察系统,但其职权独立行使。明太祖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全国除直隶、北直外,又增设了十三个布政使司,史称十三省,设置十三个提刑按察使司,主管监察,同时兼管司法。都察院的监察范围是全国官吏,以实现其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地位。最高监察机关也要受六科给事中的监察,即监察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在地方设立的按察司与巡按御史互相监督配合,都有监察职能。机构设置严密,对于监察职责的行使,有双重保障作用。

结束语

我们研究历史,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就是为当代社会服务,为当今社会提供借鉴意义。我国的目前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具体变现为一下几个点:一是监察主体缺乏权威性,监察机构只是国家的一种普通的行政机构,其人员组成也是普通的公务员,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所占比例极小,而且其人事任免也收到行政机关的左右;二是管理体制上存在依附性,首先,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合署办公,这样就导致监察机关并没有得到其应当具备的独立性,监察机关在开展各项工作时束手束脚,不能够充分发挥效果和达到预期成果,监察的效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次,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在职权范围上有重叠,属于司法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一定程度上分担了监察机构的职权,影响也更大;三是组织系统存在分散性,监察主体看似很多,但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四是法律法规的存在简单化,缺乏系统的,专门的监察法律。

参考文献

[1].郑传坤.《我国行政监察历史发展简况》[J],《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

[2].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

[4].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简介:张一雄(1991-),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