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机制的建立与活态保护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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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机制的建立与活态保护原则

纪珊珊

纪珊珊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贵阳550002)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367-01

摘要:“传承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围绕传承人及其传习活动建立起来的传承保护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同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征对其进行活态保护也是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建立传承保护机制与活态保护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至关重要的一步。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保护机制;活态保护原则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传承发展”,而传承发展的核心是围绕传承人及其传习活动建立起来的传承保护体系。可以说,没有传承人及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将灭亡,只有保护好了传承人及传承体系,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良好的延续与发展。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征对其进行活态保护也是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建立传承保护机制与活态保护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非遗保护的核心是对“传承”及“传承人”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比较而言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这些特征主要体现为:

(一)持有与传承主体的多元性。各种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与传承是通过一定的群体、团体以及个人来实现的,这些群体、团体以及个人共同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与传承的主体。

(二)传承的口传心授性。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多表现为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手工技能、知识实践等,这些表现形式的传承不能单纯依赖正规教育制度的施行,而必须靠遗产持有者这种活态载体的口传心授来实现。

(三)存在形式的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其存在形式的活态性,它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得以创新。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非遗的保护工作重在“传承”。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件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概念,指明“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有价值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持久地延续下去。

“传承”是人的“传承”归根结底是“传承人”的传承,因此,对非遗传承的保护也是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称为“非物资”,但与“物”又关系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在于,前者传承过程不存在“传承人”,而后者的存在与传承离不开传承人。也就是说,传承人消失,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复存在。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传承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对民族文化的文化自觉。高度的文化自觉是文化持续发展的前提,只有在对自身文化的价值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展文化。各级政府也应在观念上对本土文化、民族文化有一个客观的充分的认识,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去,而不是一个文化的看客与旁观者,出台相关的奖励政策,通过媒体的宣传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知。从而带领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肯定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中来。

(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及待遇。主要策略是:给传承人应有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并分级评定相应职务职称,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对研究人才而言,参照国际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制度,以项目带动研究人才培养,设立专项资金,以重大课题招标和年度课题招标等方式,鼓励研究人才涌现。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并帮助传承人以师带徒等传统的方式进行传承,为他们的传艺提供帮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许多是民俗活动,这些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节日本身可以作为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台,由政府给予一定得经费鼓励扶持,尊重地方文化的自身规律,办好各种节日民俗,使其得以健康的发展。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来活在民众生活中的历史文化传承物,其最根本的特性在于遗产的“无形化”和“活态化”。所有遗产均通过口、肢体、行为和技能来表达。由于它的完成过程和传承系统完全依赖于人,这就决定了人在艺在,人亡艺绝的“活态化”性质。正是这一性质使得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受阻,走向濒危甚至消亡。因此,我们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的同时一定要遵循非遗的“活态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活态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艺术。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艺术由于家族人员或社会发展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使之在传承中极不稳定,往往会由于家族或社会的某些因素而断裂消亡。

2.活态的民间民间民俗文化。我国的少数民族多有不同形式的祭祀仪式,这些祭祀仪式的过程中包含着本民族的情感、文化及对自然的认识。如苗族的鼓藏节、祭树、祭桥、祭铜鼓。人们通过多种类型的祭祀活动来达到民族力量与文化的凝聚和历史的传承。这些有着固定程式和细致的仪式,兼有与祖宗对话、祈祷、表现某种信念和追求等功能的民俗活动,都不断地丰富了祭祀文化的内容,成为民族文化与历史传承的一种表现。

3.活态的传统礼俗。“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文化发达的一种象征。然而相对汉文化中的“礼”,少数民族亦有与自己民族文化相适应的“礼”文化。民间用“礼”来确定人际关系的亲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疑难之事。各个部落村寨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世世代代用约定俗成的“礼”来规范自身行为,保持风俗淳厚的民风民俗。

从这些遗产的这种传承状态中,充分反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其传承发展的模式从上古到今天,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处于活态的变异和发展之中,为适应社会需求而不断丰富发展着。民间艺术植根于民间生活,社会生活的改变决定民间艺术在表现方式、表现风格上的改变。这种改变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性,这种特性决定我们对遗产的保护也应是发展的、活态的。这种活态的保护就包含着两个原则:一是非静止原则。就是说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策略不能是一层不变的,应该做好跟踪记录的工作根据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的改变而随时做出调整。二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于社会生活中。正是因为非遗的活态性特点,它必须是“活”的文化,这种“活”的文化不能离开产生它的文化土壤——社会生活。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了社会生活的环境必然会成为一件“死”的物品而失去它的意义与价值。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遵循“无形的手”的原则,切不可盲目干预。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2006年10月。

[2]季羡林:《中国地域文化大系》,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

[3]向云驹:《人类口头非物质遗产》,银川,宁夏人民出版,2004年11月。

[4]刘锡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实践》,北京,学苑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

注释:该论文为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基地委托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