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官精英化之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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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官精英化之路

滕琳

滕琳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中图分类号:DF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213-01

摘要:法官职业从未像现在这样引人注目,法官的判决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一个公正的裁判,其意义不仅在于惩恶扬善,更在于促进民众正义观念的形成。法官精英化是由法官职业性质决定的,但有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精英化缺乏基本的物质基础。因此,在借鉴国外法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在坚持法官精英化建设时,要认识到其中的局限并考虑适合我国的制度方案。

关键词:法官职业;精英化;职业准入;局限性

法官精英化而今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官长期以来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看待。这一问题直至文革后我国法制建设真正迈入正轨才逐步得以正视,这一进程也刚刚在近几年才真正得以推动。

一、精英化的理论源渊及内涵

法官精英化的内涵应该是指法官群体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即第一,法官的素质要高,符合社会英才的标准,第二,数量要精,只是社会中的极少数人物。这两方面也就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只有先通过设定高难度的门槛这种外在形式才能确保精英阶层从普通民众中脱颖而出。

二、法官精英化是司法的必然要求

(一)法官精英化的原因分析。

首先,法官代表着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权重责大,必须由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来行使。其次,法官审理的案件都是一般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为复杂和严重的问题。其三,法官以法律为解决案件的最高标准,不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就无法圆满完成司法工作。因此,通过以职业能力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竞争机制而形成的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毫无疑问应当是现代社会精英阶层的一部分。

(二)法官精英化的实践价值。

1.避免司法效果分散,维护法律统一。

法官精英化要求法官群体有着共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共同的思维特征和行为模式,以及大体相当的认知能力,法官具有同样的法律术语,同样的法律意识,这对于防止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偏差而言,案件更多地集中于有限的法官群体中进行审判,使同一法官所判案件数量达到公正原则下的最大化。这对于法律在实践中的统一而言,无疑也是十分有利的。

2.塑造法律共同体,树立法官权威。

在精英化模式下,法官的数量规模精简到可允许的最小值,对于国家而言,此时设置法官准入制度及职业素质和职业保障等系统管理,收效会巨大,法官的素质水准和社会地位既会在法官同行间产生认同感,又会得到普通人的认可和尊重,在社会中处于权威地位。一般民众对法官一致给予高度尊重,法官作出的判决必定会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和很好的监督执行。

3.塑造效率与公正的司法模式。

司法改革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共存的司法模式。精英法官对法律精神有深刻理解,以精英法官为实践主体的司法过程,其产生公正裁判的可能性和条件保障,不是非精英化审判所能比拟的。而伴随法官精英化实施的配套性制度,如法官和助理法官、书记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分工等,又可以避免法官对案件的全部包揽,使之集中身心于司法活动最为核心和关键的环节,有利于实现司法效率的增长。

三、中国法官队伍现状及症结

法官的精英化既是法官职业性质所要求的,又具有不可忽视的实践价值。那么我国的法官离精英化到底有多远。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

(一)法官的构成。

目前看,法官数量完全过剩。但简单地说我国法官人数太多,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关键,盲目地裁减法官,只会造成法院工作更加紧张。国外法官通常只负责案件的审理,而辅助性工作则由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我国法官辅助人员只有书记员一种,而且没有受到重视,其功能相当有限。法官不仅要审理案件、撰写诉讼文书,还要调查取证、甚至参与执行。这些工作分散了法官的精力,审判效率自然低下。

(二)法官的职业素质。

1.法官的专业素质。目前中国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本科学历还不到三分之一。对于职业化的现代法官而言,没有专门的大学教育经历,是很难系统掌握法官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造成目前这种局面,有现行审判方式的原因,也有法律教育自身的原因,但法官任用制度的不合理肯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2.法官的意识素质。我国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对应设置的,因而地方法院只能将自己定位于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地区稳定的工具上,由此形成了法官意识的地方化。其二,现行法院管理制度表现为模式行政化,如案件上报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制度等。在此情形下,法官的意识也只能是大众化的意识。

四、中国法官精英化的渐进模式

法官的职业化必然导向精英化,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法官的精英化建设涉及观念和利益层面的变动,这种变动所引起的震荡是巨大的,因此,在法官精英化进程中,要稳妥的采取渐进改革模式。

(一)宏观的制度内改革。

中国明显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使落后地区在吸引高学历的法律人才的利益机制方面相当薄弱,全面推进法官精英化,提高法官准入的门槛,会使落后地区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更为突出。基于上述因素,要结合中国实际设立中国法官精英化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

.近期目标是解决当前条件成熟或是法院自身有能力解决的精英化问题,如实施法官的职业准入制,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等。

2.中期目标是通过吸收借鉴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法官选任制、法官助理制等基本建成法官精英化的雏形。建立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不同序列和管理制度,科学地制定和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3.远期目标是最终从理论到实践,建立一套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官精英化制度。精英化建设可从条件相对成熟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开始,逐渐发展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在宏观层面逐渐建立起符合中国特点的法官独立制度,从而在制度层面确保法官的精英地位。

(二)微观的体制外建设。

在全球化视领域中,法官的精英化有其共同的特征,如同质化、专业化等。依照这些特征的内在要求和现实可能,从以下几个具体层面推进法官精英化进程。

1.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提升法官的专业素质。

我国现有法官的数量已经十分庞大,与精英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必须下决心大幅度精简法官编制,保证担任法官的确属精英型人才。在法官任用标准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因此,我国法官的精英化需要改革现有法官的遴选和任命制度,以司法考试为起点,进而完善法官的培养考核制度。

2.深化法学教育改革,培养法官后备人才。

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法官队伍的结构,造就一批适应现代法治国家需要的精英型法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目标。在需要进行一系列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法官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是最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因为,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良好素质必须有专门的教育与培养过程。只有培养出一大批能够胜任现代法官职业的后备人才,我们才有可能去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

3.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树立法官的职业信仰。

法官的职业意识是法官关于其法律职业的思想、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因此,法官的职业意识是社会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官的实际行为模式的主观价值和心理基础,从而对法律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法官必须崇尚法律,把法律视为第二生命。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因此,从法学院到法院,始终不断地加强法律信仰的培养应该是法官精英化的永恒主题。鉴于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现状和上述制度建立的难度,相对职业化而言,我国法官精英化将是一项更为艰巨和长期的任务。

作者简介:滕琳(1983年-),女,汉族,山东烟台,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理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