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笔者认为此规定并不妥当,理由如下:
四川审判
200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