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马氏文通?状字》的两个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5-15
/ 2

略谈《马氏文通?状字》的两个问题

解鹏飞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山西临汾041000

摘要:《马氏文通》(以下简称《文通》)中所论述的状字系统是个庞杂的体系,虽然篇幅很小,但问题颇多。这些问题归结到底都是由于马氏给状字的定义和标准的不统一。本文将具体从这两方面入手加以分析。

关键词:《马氏文通》状字概括意义

一、关于“状字”的界说

在全书的开篇《正名》中,马氏给“状字”下的定义为:“凡实字以貌动静之容者,曰状字。”在第六章《状字》篇的开端又重申:“状字,所以貌动静之容者。状字之於动字,亦犹静字之於名字,皆所以肖貌之者也。凡状者,必先其所状,常例也。”马氏把状字归属于实字,属于有解之字。在《文通》之前的训诂学家普遍认为状字无解,使虚字。而马氏独把状字看作实字,这是中国语言学史上的首创,是古今第一人。那么,马氏的这种观点源自何方呢?在笔者看来,有以下两个源流。一是马氏在《文通》后序和例言中提到的“因西文已有之规律”,“此书系仿葛郎玛而作”,从西方语法中借鉴而来。另一源流则是马氏根据汉语固有之特点,从语义角度入手分析而来。由此看来,马氏思想的来源不外两个:西方语法已有之定式和汉语独特的语义特征。《文通》问世之后,现代诸语言学者深受马氏思想的影响,在状字归属问题上一直争论不断:王力认为是半实字;郭绍虞认为是介于虚实之间;吕叔湘、朱德熙、谭全认为是实字;而陈望道、石安石则认为是虚字。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此可见,马氏的观点是个分界点,他的思想在中国语法学史上举足轻重。

在马氏所给定的状字定义中,多次提到“动静”一词。这个词该如何理解呢?理解这个词有何意义呢?在《文通》卷一“界说十三”中首次提到“动静”一词:“凡以言起词所有之动静着,曰语词(45页)。从这里可以看出,“动静”是从起词、语词的层面中提出来的,而不是从词法角度来谈的。因此,这里的“动静”实际上是指“谓语”。“貌动静之容”也就是貌谓语之容。这就不难理解《文通》中提到的状字状名字、状代字的问题了,因为名字、代字在古汉语中可以做谓语。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状字”概念是从句法角度提出的,略同于现在所说的状语。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与马氏先字后句的语法体系有了矛盾。为消除这个矛盾,马氏接着说:“状字之於动字,亦犹静字之於名字,皆所以肖貌者也。”用这句话来填补漏洞,把状字与动字、静字、名字置于同一层面上,通过词与词之间的语法关系,把状字归属于此类,这样整个体系才不会遭到破坏、出现硬伤。马氏在这里从语法功能的角度对状字的定义进行补充。吕叔湘的《马氏文通札记?批语》(1980)和郝光顺的《从状字看〈马氏文通〉字的功能分类》(1998)皆持此种看法。

总之,马氏既从句法层面定义“状字”,又从词法层面定义状字,这就造成了给状字定义的不明确、不严密,在《文通》的行文和例句分析中时而解为句子成分,时而解为词类,使得前后说解矛盾百出、造成混乱。

二、关于“状字”的确定标准

自《文通》问世以来,后世的研究者对《文通》中确定状字的标准详加讨论,说法不一。综观诸贤的观点,不外意义标准、功能标准和形态标准三种说法。诸贤往往择其一二而阐述之。意义标准在《文通》确定状字的诸标准中占强势地位。这一观点一直贯穿于汉语词类的研究之中。王力把这一标准称作“概念标准”。他说:“概念标准可以拿《马氏文通》为代表。”陈望道在《漫谈〈马氏文通〉》一文中说:“《马氏文通》是我国著名的依据意义区分词类的主张者。”他认为“马氏所谓字义似乎含有三种不同的意义(即所谓‘个别意义’、‘配置意义’、‘会同意义’),《马氏文通》却将三种不同的意义混而为一,未加区别”。陈氏不满足于“意义”一词的含混,是非常正确的,可惜他终未说清马氏是凭什么样的意义划分词类。蒋文野的《〈马氏文通?状字〉辨析》指出:“马氏把字的意义关系作为区分词类的重要依据,……马氏状字分析中的一个重要标准,视其在句中的意义关系。”

郝光顺《从状字看〈马氏文通〉字的功能分类》认为《马氏文通》确定状字用的是功能标准。他说:“《马氏文通》状字的定义是马氏从状字的特点上,给状字所下的定义,也就是给状字所定的分类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功能分类。”

吕叔湘认为,《马氏文通》确定状字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形态标准,另一个是功能标准。他说:马氏论状字“即以形态为标准,把重言和缀‘然、如’作为状字的标记,又以功能为标准,说貌动静之容者为状字。”不知道这两个标准是不能同时并用的,因而多处自相矛盾。杨荣祥认为:“《马氏文通》确定状字有三个标准,一个是‘以语法功能为标准’,一个是‘以构形特征为标准’,一个是‘以语义特征为标准’。三个标准是不一致的,所以《文通》的状字体系就非常乱。”

在笔者看来,以上各家说法都有其独到之处,但并未抓住马氏的本意。笔者认为,统观《文通》全书,马氏确定词类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意义标准。这个意义不同于传统上的具体的词汇意义,而是一种概括意义。

实词中名、动、形三大类最能体现这一主张: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凡字字以言事物之行者,曰动字。凡实字以肖事物之形者,曰静字。40-41这三个定义明确表述了划类标准是概括意义。高名凯说:“某一类的词都有其所指明的语法意义。《文通》说:“故字类者,亦类其义耳。”就是强调概括意义来自词汇意义,强调词类的这种语义基础。

语言是现实的一种编码体系,语言的实词与现实有极密切的对应关系。马氏对此深有认识,例如他说:“动字者,所以言事物之行也。物生而动,物之性也。动斯行矣。夫行,非必有自此达彼之形迹可指也,凡事物之自无而有,自有而无,皆有彼此之分而可以意之者,亦所谓行也。行之所包者广,故动字之为数,至为繁赜。”现代语言学证明:实词的深层结构是经词义与现实相连的概括意义,表层结构则一般是形态和功能,深层和表层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联系。在表层结构中形态又是功能同概括意义之间的中介。在汉语这种略于形式的语言里,表层并无形态一项。马氏对此也是十分清楚,他说实词的运用“或主之,或宾之,或先焉,或后焉,皆随其义以定其句中之位,而措之乃各得其当。”这里把概括意义不经形态的中介而直接决定功能的实际情况说得十分明白。所以他敢于冲破西方语法以形态分类的框框,直接抓住概括意义来作分类标准。

另外两类实词(代、副),马氏也同样依其概括意义分类。他说:“代字之异于名者,名因事物而各殊,代字则所指异而为字则一。”(“故代字者,不变之名也”。就是说代词是对名词的一种更高的概括。他说:“凡实字以貌动静之容者,曰状字。”“状字之于动字,亦犹静字之于名字,皆所以肖貌之者也。”马氏想用概括形容词的办法来概括副词的意义,可惜未能认识汉语副词的虚词性的一面,所以将副词的概括意义定得过宽,导致与形容词相混。

参考文献

[1]吕叔湘王海棻《<马氏文通>读本》.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4月,第2版。

[2]王力《关于词类的划分》.《语法和语法教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56年。

[3]陈望道《漫谈〈马氏文通〉》.《学术月刊》,1959,(2)。

[4]蒋文野《〈马氏文通?状字〉辨析》.《镇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3)。

[5]郝光顺《从状字看〈马氏文通〉字的功能分类》.《松辽学刊》(社会科学版),1988,(4)。

[6]孙玄常《马氏文通札记》(吕叔湘校批).安徽教育出版社,1984年。

[7]杨荣祥《试析〈马氏文通〉状字部分存在的问题》.《语言研究》,1996,(2)。

[8]高名凯《汉语语法论》.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62页。

[9]乔永《马氏文通》语法观与整体性原则[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3):88-92.

[10]唐子恒略谈《马氏文通》的“字”与后来的“词”之间的概念差异[J].语文研究,1988,(4):36-37.

[11]刘志伟《马氏文通》与现代汉语实词词类对比[J].北方文学:中,2015,(6):104-105.

[12]吴松泉《〈马氏文通〉状字质疑》.《四川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