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我国农村土地金融体系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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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我国农村土地金融体系的思考

赵振洋

赵振洋(西南大学地理科学学院,重庆400715)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5-0178-01

摘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是当前党和国家关注的重大问题。促进三农发展的关键在于发展我国农村土地金融。而农村土地金融机构作为联系农民与资金的桥梁,对于发展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对我国当前农村土地金融体系进行了论述,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分析了问题所在,最后提出了完善这一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金融;农村土地金融机构;土地银行

引言:

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时期,发展农村土地金融对于促进农业发展意义重大。而农村土地金融机构作为联系农民、土地与资金的桥梁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健全的农村土地金融机构体系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发展农业经济,促进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外尤其发达国家的农村土地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制,建立起了支持农村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较好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本文将在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我国农村土地金融体系的发展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农村土地金融体系发展情况

我国目前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金融和农业发展银行为代表的政策金融的农村合作金融体制,三者各司其职,彼此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但这一体系是不健全、不完善的。从各国情况来看,合作经营土地金融机构居多,亦较适合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享有使用权的实际。欧美等国多成立有农民组成的贷款合作社,合作社是民间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是由社员自发组织并为社员服务的金融机构。在土地金融体系中,合作社起着中介的作用,充当着农民和银行的桥梁,直接面向农户办理各项贷款。在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的后期,该种方式对于探索改革农村合作经营方式具有借鉴意义。

此外,土地银行也是国外发达农村土地金融的标志。国外的土地银行多由政府牵头组织成立,其主要业务是提供长期的农地抵押贷款,为农业生产及其有关活动提供长期的信贷资金和服务。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实践证明,土地银行作为发展农业的专门机构对于农地的流转、农村建设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解决了农业发展和建设中的资金来源问题。而我国就目前而言,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土地银行,在我国现阶段国情基础上,分地区的建立相应的土地银行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完善农村土地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农村土地金融机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地区、分情况,先试点运行,后全面推行的原则,我国需要筹建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专业性土地金融机构和合作性土地金融组织,以及鼓励民间融资企业组织进驻农村市场,活跃农村金融,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一)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土地银行。

从国外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如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法国的土地信贷银行等。这些土地银行的建立都是以相对发达的农地交易市场的形成为前提的,都对农村金融的发展功不可没。所以我国土地银行的建立首先要在较发达的省份地区开展。发达地区劳动力的非农化程度较高,形成了在全国相对发达的农地交易市场,农用地流转和集中的比例相对较高,具备开展土地银行业务的基本条件,例如浙江、江苏等省份。我国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面在试点地区筹建土地银行使其成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宏观调控土地资源配置和制定组织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审批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为土地经营者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发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发行土地债券并负责还本付息;为其他土地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指导和其他便利等。

(二)建立专业性土地金融机构。

专业性土地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土地金融组织。它在发展程度上属于合作性土地金融机构的前期,在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作用将逐渐被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性土地金融组织所取代。目前国际流行的形式就是采用合作经营的土地金融机构作为基层机构。但在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尚未发展成熟的今天,建立专业性土地金融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最适合承担农地金融业务,作为专业性土地金融机构的是农村信用社。我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以来几乎从未发挥过给它定位的功能和作用,但其具有网点普遍和贴近农村的优势,并且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深入,摆脱掉了长期积累的历史包袱,资本实力和经营业绩明显改善。利用这点,在其内部设立“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处”,专门从事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等具体业务,待条件成熟时,发展成专营性的土地金融公司。“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处”对国家土地银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土地金融政策,为农民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在土地金融业务运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的具体业务是:受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申请;对要求抵押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评估;汇总抵押申请并上报土地银行;在土地银行批准抵押后,向农民贷款;监督管理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用途;按期收回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

(三)建立合作性土地金融组织。

合作性土地金融机构即土地合作金融组织,是指经营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出租等业务,并承担国家金融扶助的非营利性的农民自治的土地合作金融法人,是农户在需要生产经营资金时,根据情况,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者租给土地合作金融机构,土地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农户所需资金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2]在土地银行整个体系基本完善、农民素质有较大提高后,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处”,由各土地银行协助农民组建土地抵押合作社。合作社由农民自主经营管理,接受政府和金融有关部门的调控和监管,其利息收益的分配由社员依照章程民主决定。

(四)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逐步深入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积极发展民间金融,这是活跃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市场竞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措施,并且将进一步解决农民贷款难,渠道狭窄的问题。2006年,“进一步放宽农村地区市场准入”相关政策出台以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于2007年正式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进一步改善了“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填补了部分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截至2010年11月,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25家,其中开业319家。2008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小额贷款公司在引导民营资本“支农支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0年11月末,各地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达到2451家,贷款余额1741.6亿元。但是由于民间金融是一种自发的、分散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信用活动,缺乏必要的规范约束。受农民的文化程度、思想观念和淳朴诚实的性格等因素影响,农村的民间借贷手续非常简单,相当一部分借贷无任何书面证据,蕴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严重时甚至危及到农村社会的稳定。[3]所以国家需要加强对于民间金融的管控,完善有关立法程序,积极引导民间金融不断向正规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曦.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村土地金融业务构建[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21(09):65.

[2]肖艳霞.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及政策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7):38.

[3]冯庆水,王伟.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学术界,2010,(141):195.

作者简介:

赵振洋(1991-),男,汉族,河北沧州人,西南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学生,研究方向: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